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標準是:
1、在科學研究方面,要從被動地向上級主管部門要課題和經費,轉變為主動為社會服務,建立起知識創新機制;通過承擔市級及以上重點研究項目、組織重點課題攻關、產出較大研究成果,使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同步協調發展,力爭使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在西部位居前列,在全國有較大影響,成為名符其實的市級重點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養方面,重點研究基地的任務主要有三項:一是通過開展深入的科學研究,造就和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隊伍;二是培養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三是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通過上述工作,建成在全市乃至全國都有重要影響的人才培養基地,充分發揮人才庫的作用。
3、在學術交流方面,重點研究基地要在本研究領域積極發揮組織和協調作用,包括:
(1)參與制定我市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在追蹤本領域最新發展動態和前沿問題研究等方面發揮帶頭作用;
(2)擁有國內該研究領域種類較為齊全的圖書資料,成為市內專業或非專業人員研究該領域問題的資料中心、情報網路中心,向社會開放;
(3)在對外學術交流中發揮視窗作用,通過派出和接受訪問學者,開展合作研究,成為國內外學者來我市研究、傳授和學習該領域最新科學知識的重點學術交流基地。
4、在諮詢服務方面,通過承擔實際工作部門的套用研究課題,聘請實際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兼職研究員或吸收其參加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學術骨幹作為實際工作部門顧問等多種方式,面向我市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單位開展多層次的、形式多樣的諮詢服務,提高參與解決重大實際問題的綜合研究能力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成為我市諮詢服務基地。
5、在深化科研體制改革方面,引入競爭機制,形成知識創新機制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防止機構分散、重複設定和效率低下等問題,建立“產、學、研”一體化、對外開放、自我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重點研究基地專、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制,建立聘任制,形成“帶課題和經費進研究基地、完成課題後出研究基地”的人員流動機制。
二、管理體制
第三條 重點基地建設採取市政府資助,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自建為主的方式,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達標替補”的動態管理模式。在開展年度檢查和三年達標評估的基礎上,使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通過一定比例淘汰替補,在動態管理中保持先進性。
第四條 市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管理辦法、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
2、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專家評審和檢查評估等工作;
3、指導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並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
第五條 依託學校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學校科研體制改革和重點研究基地推薦申報工作;
2、制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具體建設計畫,並負責檢查、落實;
3、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相應的配套經費;
4、組織和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重大學術活動;
5、向管委會定期報告工作。
第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是依託學校直屬的實體性研究機構。
1、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科研編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辦公、實驗和資料室用房及設備;
3、能夠獨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專兼職人員(包括行政和資料人員)、制定內部分配政策,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4、能夠獨立或合作招收、培養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原則上應獨立設定,也可以與院(系)、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第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由依託學校報管委會同意後由學校負責人聘任。雙方須簽訂責、權、利明確的定期聘任契約,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許可權、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業績考核標準。受聘者一般不得超過60歲,任期不應少於3年,可連聘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3屆。對在任職期間需連續外出6個月以上的主任(所長),應及時調整。學校解聘或變更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報管委會同意。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行主任(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管委會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基地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落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4、負責向學校科研主管領導、學校主管領導及管委會報告工作。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擬訂年度研究項目指南;受管委會委託,負責本基地研究項目的評審;負責重大成果的評審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
2、學術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由市內外知名的學者組成,應為單數,應注意選擇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學校學者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管委會審核,由依託學校負責人聘任。
3、學術委員任期一般為三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式等事項,應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應報管委會備案。
第十條 研究人員實行聘任制,由主任(所長)與研究人員簽訂責、權、利明確的定期聘任契約。流動研究人員由主任(所長)按“帶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後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第十一條 專兼職研究人員進駐重點研究基地從事課題研究(以下簡稱駐所研究)的工作時間: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學校內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得少於1個月。外學校專兼職研究人員駐基地工作,應徵得所在學校同意並出具學校證明。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的穩定性和開放性,學校內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研究人員,學校內研究人員數與學校外研究人員(客座研究人員)數應當保持或低於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學有所成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聘任1—2名專職行政秘書,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三、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除承擔管委會委託的重大項目外,應積極從市內外承攬其他重大研究課題,廣開科研項目和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 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所承擔的研究項目,除按《重慶市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外,另作補充規定如下:
1、各重點研究基地每年3月底前將學術委員會擬訂的科研項目指南報管委會,並由管委會統一向外發布。
2、課題申請人,須向基地所在學校科研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申請材料。管委會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可採用會議或通訊方式。
3、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在項目研究周期內,項目第一負責人須保證1/2的時間駐所研究。
第十五條 由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其第一完成單位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成果須註明“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檢查,終結報告、成果驗收鑑定等事宜,按《重慶市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管委會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周期一般為三年。原則上對每個重點研究基地在重點建設期內每年投入一定數量的科研經費資助。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須按不少於1:1.5的比例配套投入。鼓勵市內外企事業單位向重點研究基地捐贈資金和儀器設備以支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七條 管委會投入和學校配套的科研經費應主要用於開展科學研究。管委會投入經費的10%由研究基地主要負責人掌握使用;5%由基地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掌握,用於基地的建設管理。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應由依託學校另行投入。
第十八條 依託學校財務管理部門須為重點研究基地全部經費使用情況單獨建帳,並在每年年終向管委會報送政府投入經費的決算。
五、科研設施與圖書資料管理
第十九條 依託學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1)能滿足市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2)能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複印機和國際網際網路終端等設備。(3)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建立結構合理、便於查詢,並能得到正常維護的重點研究基地網頁。(4)能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5)每年為研究基地提供1—2位出國訪問學者名額,接待1—2位國外訪問學者。(6)應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解決其學術成果發表園地問題。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擁有獨立於學校圖書館的專門圖書資料室,要特別注意最新書刊資料的購置。圖書資料室應配備具有圖書情報職稱的專職資料人員,對圖書資料進行編目;為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定購需要,並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六、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個季度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紀要、學校關於基地工作的重要決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2)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3)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包括:駐所研究制度、經費管理制度,圖書資料室規章制度、研究人員聘任與內部分配製度、外事工作制度、例會制度。(4)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6個月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2)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3)研究諮詢報告摘要。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應向有關部門提供一份研究諮詢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學術會議,在正式開會前4個月應向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委員會備案。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徵文方式,會議人數,經費預算(分項預算),會議成果的傳播方式(如論文集出版、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等)。國際學術研討會除按有關外事規定報告外事部門審批外,須同時抄報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統計年報工作,由主任(所長)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年報表報送時間:各重點研究基地於統計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將報表一式二份報送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依託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對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審核後用計算機錄盤,於統計年度次年4月5前,將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和匯總表各一份及軟碟報送管委會。
七、檢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了促使重點研究基地儘快達到建設標準,依託學校每半年應檢查一次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執行情況,管委會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各有關學校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填報《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表》向管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每三年將組織一次重點研究基地評估,採取全面評估和重點評估相結合的辦法,評估的主要內容是:(1)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建設標準的情況;(2)學校在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3) 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的工作績效。被評估學校填寫《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報告書》(格式同《申請評審書》,以便對照進步情況)。評估前三個月由管委會發布被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名單及評估辦法公告,允許未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參與競評,並填寫《重慶市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請評審書》。評估工作採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被評重點研究基地的《評估報告書》與競評機構的《申請評審書》同時發放給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擇優勝者列入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
第二十八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室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無明顯改善;(2)實施學校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3)實施學校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5)評估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者;(6)其他學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機構其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現有重點研究基地。
八、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各重點研究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衝突。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