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範

(三)對接待單位開展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和食品衛生狀況評估; (六)接待單位存在的食品衛生隱患問題及衛生監督意見; 第二十條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參照本規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範》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規範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具有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實施的專項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堅持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分為全程衛生監督和重點衛生監督兩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重大活動具體內容,確定實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的方式。
第五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安全負責,主辦單位與接待單位應按照本規範的要求,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式與內容

第六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舉辦前二十日將以下相關信息及資料,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一)重大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參加人數;
(二)主辦單位名稱、聯繫人、通訊方式;
(三)接待單位名稱、數量、地址、聯繫人及通訊方式;
(四)參與活動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住宿情況;
(五)供餐單位、供餐形式、供餐地點及重要宴會、旅遊活動、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相關信息及資料,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預案,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工作任務、職責分工、監督監測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制定重大活動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三)對接待單位開展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和食品衛生狀況評估;
(四)做好衛生監督人員、物資、車輛、通訊等後勤保障工作。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預案、重大活動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並通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
第九條 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規模相適應的接待服務能力;
(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標準(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衛生條件);
(四)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檔案記錄完備;
(五)食品及原料供應渠道符合衛生要求,相關證件資料完備;
(六)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接待單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待單位衛生管理組織、管理人員、衛生管理制度設立情況;(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設定、衛生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三)食品生產加工製作過程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衛生監測情況;
(五)食品從業人員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及健康狀況;
(六)接待單位存在的食品衛生隱患問題及衛生監督意見;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對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估的方式包括衛生管理資料審查和現場食品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評估工作結束後三日內撰寫《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估報告》並送交活動主辦單位、接待單位簽收。接待單位應依照衛生監督意見內容進行整改,主辦單位應當督促檢查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全程食品衛生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採購、食品庫房、從業人員健康、加工環境、加工程式、冷菜製作、餐具清洗消毒、備餐與供餐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留樣、自帶食品和贊助食品等內容;
(二)衛生行政部門選派專職衛生監督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對食品生產加工製作環節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三)實施食品衛生計畫監測和現場食品衛生快速監測。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重點食品衛生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採購、從業人員健康、冷菜製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內容;
(二)根據重大活動規模、人數確定是否選派衛生監督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
(三)對食品生產加工製作重點環節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必要時進行食品衛生監測。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單位應停止使用:
(一)食譜審查認定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衛生檢驗可疑陽性的生活飲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製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預防食物中毒而規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國家、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五條 發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應向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報告並採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搶救治療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產加工和供餐活動;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導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現場調查取證,如實提供食品留樣及相關證據和材料;
(五)依照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立即整改。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對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採取臨時控制措施,開展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及採取其他處置措施。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要求,負責組織落實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任務。主辦單位應保障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監測所需的工作條件,提供相應工作支持。
第十七條 重大活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活動主辦單位、活動接待單位應建立有效的食品衛生監督信息溝通機制。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告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管轄區域內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基礎信息資料庫,包括接待單位衛生資質、條件設施、安全標準、操作規範、衛生培訓、實驗室設定等內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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