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廣告

醫藥廣告

醫藥廣告是指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藥品廣告,包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宣傳材料。醫藥廣告的違法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也是09年“兩會”的熱點話題。

現實情況

來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數據顯示,2004年,違法藥品廣告以處方藥廣告在大眾媒介發布最為嚴重,地市級電視台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現象突出,部分報紙藥品廣告違法發布率居高不下,非藥品廣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的宣傳行為嚴重。

監測發現,地市級電視台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現象突出。2004年1月至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播了45424次省級和省級以下電視台發布的藥品廣告,違法發布率為62.3%。部分報紙藥品廣告違法發布率居高不下。2004年6月至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檢查了159份都市報、晚報和廣播電視報發布的10498個藥品廣告,違法發布率為95%。

問題顯露

偷梁換柱,逃避監管

有些報紙相繼開闢了“康健苑”、“就醫問藥”、“健康廣場”、“人物採訪”、“名醫介紹”、“專家答疑”、“熱線追蹤”、“科普宣傳”等專刊、專版、專欄,以新聞報導、科普宣傳形式發布廣告,廣告中不時用刊登藥品生產批文號和藥品廣告審查文號等進行渲染,利用這些新聞形式來發布廣告。說它是違法廣告,又可說是新聞通訊;說它是假新聞,又可說是廣告。因版面有時也同時刊登一些科普知識,真真假假,具有欺騙性。

違反規定,褻瀆科學

人類有一些病症尚無特效治療藥物,還有待醫藥科學界的進一步研究探索,如癌症、類風濕關節炎、紅斑狼瘡、肝硬化、腎炎等。有些違法醫藥廣告針對患者求醫心切的心理,打出疑難雜症特效藥的幌子,廣告中採用 “肯定”、“百分之百”、“治癒”等字眼,誘人高價購買其產品。也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治療頑疾的醫藥廣告違法的較多。

未經審批,擅登廣告

根據《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的規定,藥品廣告在刊播前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管理部門審查,並核發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然而,一些商家卻刊登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醫療廣告,有的明知是失效批文或明知是盜用其他單位的醫療廣告審批證明也直接刊登;有的僅僅是憑醫藥科研單位、醫生、患者名義做出的證明以及他們所說的治癒率、有效率以及其它不科學的斷言和保證,就在報刊上大肆渲染。

明令禁止,擅自妄為

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治療腫瘤、愛滋病、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藥品不得發布廣告,可這方面的廣告卻仍然十分普遍,雖然大部分屬於非法出版物,有的在街頭散發,有的塞在住戶門上、車筐里,或夾在合法的報刊中賣出,對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宣傳用語畫面有的不堪入目,敗壞社會風氣,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界民眾反映十分強烈。有的正規媒介也違法刊播未經審批的廣告,以治療腫瘤的藥物廣告較多。

看似新聞,實則廣告

違法廣告的發布者將廣告做成新聞的樣子,故意讓患者將廣告誤解成為新聞,以增加產品的可信度。這類廣告大多以藥品發明人為主角,玄虛地表述發明人的經歷和藥品發明過程;同時大篇幅的介紹藥品成分、療效和治癒病例。新聞式廣告一個最明顯的特點是,在文後附有聯繫電話和地址。

危害性大

違法醫藥廣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廣告市場秩序和醫療工作秩序,社會各界對此反響十分強烈,已經成為民眾舉報的熱點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焦點,其造成的危害決不可低估。

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由於多數患者在飽受病痛折磨時,極易“病急亂投醫”,因此,虛假醫藥廣告實質上已經有“危難之際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虛假醫藥廣告的誤導後,輕則疾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重則病情惡化,這無疑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醫藥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勢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直接後果是一方面擾亂了醫藥廣告市場正常的出證、發布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和藥品市場秩序。醫療機構不惜巨資,千方百計打“擦邊球”,甚至公然做違法廣告,誤導患者。

識別虛假

反擊虛假醫藥廣告的醫生

首先,要注意查看醫藥廣告中的批准文號,因為從批准文號中可以判斷出該產品及其廣告發布是否在有效期內,部分廣告還可通過網上查詢來核實。

按照有關規定,藥品註冊批准文號的有效期為五年,醫療器械註冊批准文號的有效期為四年;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批准文號的有效期均為一年。

其次,要注意辨別醫藥廣告內容的合法性。可以在大眾傳媒上發布廣告的只有非處方藥,而且在廣告中必須註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醫療廣告內容則僅限以下八個項目:醫療機構的第一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類別,以及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繫電話。

最後,還可以通過相關政府網站查詢相關醫藥廣告是否已獲得有關部門批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