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

為加強醫療機構製劑的管理,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的申報與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簡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 20 號

《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於2005年3月22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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