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準
​ | 為了保證醫療器械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
一、 | 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 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符合《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式。 |
二、 | 下列醫療器械不得發布廣告: (一)未經國家醫藥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 醫藥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入市場的醫療器械; (二)未經生產者所在國(地區)政府批准進入市場的境外生產的醫療器 械; (三)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醫療器 械; (四)擴大臨床試用、試生產階段的醫療器械; (五)治療愛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醫療器械。 |
三、 |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與審查批准的產品市場準入說明書相符,不得任意 擴大範圍。 |
四、 |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 、“保證治癒”等。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醫療器械進行功效和安 全性對比。 |
五、 |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先進科學”等絕對化語 言和表示。 |
六、 |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
七、 |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 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
八、 |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症狀和病理的畫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種疾病,不得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
九、 |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
十、 |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 弱點,以專業術語或者無法證實的演示誤導消費者。 |
十一、 | 推薦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標明“請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
十二、 | 醫療器械廣告的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十三、 | 違反本標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 布者不得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