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

鄭州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是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經營者,改革經營者現行工資分配製度,合理確定經營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經營者,改革經營者現行工資分配製度,合理確定經營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經營者年薪制是依據企業規模、經營業績及所承擔的責任和社會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時間為計算單位,確定經營者全部收入的分配製度。有條件的企業經批准可試行經營者持股、股票期權等激勵辦法。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和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

第四條 實行經營者年薪制要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物質鼓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體現業績與收入掛鈎,激勵與約束並重,獎勵與扣減並存,既有利於建立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礎管理工作較好,實行民主決策,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按照《鄭州市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試行辦法》,企業年度考核及經營者業績考核合格;

(二)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良好,未欠繳國家稅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未發生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構成和確定

第六條 經營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獎勵年薪構成。

第七條 基本年薪依據本企業規模、職工人數等綜合係數和綜合平均工資確定。

基本年薪=綜合平均工資×(規模綜合係數+職工綜合係數)

(一)綜合平均工資=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0.7+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0.3。

(二)企業規模綜合係數依據企業資產總額和銷售收入確定。

(三)企業職工綜合係數依據企業全部職工人數確定(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

第八條 增量年薪同本企業經營業績掛鈎浮動。

(一)增量年薪以確定的基本年薪為基礎,依據本企業上繳稅金(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增長率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計算。同時,還應將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社會保險費繳納、安全生產等內容作為輔助考核指標。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繳稅金增長率/20%(非競爭性經營企業為30%)。

(二)上繳稅金增長率指企業當年上繳稅金,減去前兩年上繳稅金加權平均數的餘額,占前兩年上繳稅金加權平均數的百分比。前兩年上繳稅金加權平均數的權重比例分別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經營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過基本年薪3倍。上繳稅金增長率為負數時,增量年薪為零。

第九條 獎勵年薪是當企業當年的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率大於20%(非競爭性經營企業30%)時,由市委、市政府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經營環境分別對經營者予以獎勵。

第十條 經營者年薪收入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堅持先考核審計後兌現。各項指標考核以當年的審計結果為準。

第三章 試行經營者持股和風險抵押金辦法

第十一條 試行經營者持股和風險抵押金辦法,激勵經營者注重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營者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關心企業長遠發展,使個人自身價值和利益在企業資產增值中得到充分體現。

對公司制改造的企業,經批准,可試行經營者持股、股票期權、崗位股(乾股)等激勵辦法。(辦法另定)

第十二條 建立經營者風險抵押金辦法。風險抵押金包括經營者全部增量年薪轉入和上級對業績突出者經營者的獎勵年薪,交財政部門專戶儲存,按同期利率計息。抵押時間為一個任期,沒有實行任期制的企業經營者以3年為一個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條 經營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第二年核增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其他工資總額調控辦法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經營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業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為購股資金或風險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經考核審計批准後轉入財政部門專戶。

第十四條 經營者獎勵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現金、股份等形式給予獎勵發放。

第十五條 企業每完不成一項輔助考核指標,相應扣減經營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條 實行公司制改造企業經營者任期屆滿,經離任審計確認,經營者的歷年經營業績完成或超額完成考核指標的,由風險抵押金管理機構一次性向經營者返還風險抵押金的本息;經營業績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標的,相應扣減風險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扣減全部風險抵押金。扣減的風險抵押金,全部上繳財政。

第五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成立鄭州市企業經營者年薪制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牽頭,組織、勞動保障、經貿、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參加,負責國有企業實行經營者年薪制工作的組織與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

第十八條 經營者年薪制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實行年薪制的企業根據經營業績,提出經營者年薪收入意見,經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經營者年薪制領導小組批准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由企業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所得年薪總收入按月平均,超過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標準的部分,應照章納稅,並由企業代扣代繳。給予持股、期權、崗位股獎勵的,未兌現前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後,在一個年度內非個人因素工作變動,其年薪收入視其在經營者崗位工作的時間長短確定。凡當年在本企業經營者崗位工作滿10個月及其以上者,應按原定年薪政策規定執行,不足10個月的,改按不實行年薪制度企業的政策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要探索經營者職位消費試點辦法,指導管理企業經營者職位消費。要建立和完善廠務公開制度,增強職位消費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要加強和完善對經營者收入的監督機制,規範經營者報酬,增強透明度。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結合起來,經營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兌現要公開,發揮職代會和股東會、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實行年薪制經營者收入的檢查。經營者除按本規定領取應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業另外領取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工資性收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擅自額外取得的收入,除通報批評予以清退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企業實行經營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兌現年薪收入的原始資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備監督檢查和審計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營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納入企業內部分配範疇,原則實行以崗位因素為主的內部分配製度,也可在建立風險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據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標的考核結果,按經營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別確定年工資收入。具體方案由企業制定,經董事會或職代會同意後,報同級企業經營者年薪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加快經營者選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終實現經營者市場化。

第二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原《鄭州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鄭勞[1998]82號檔案印發)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由鄭州市企業經營者年薪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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