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校新生,規定了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等內容。

檔案內容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校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規定報到時間前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仍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當事由以外,一律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經過註冊並複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所交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費手續;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1年內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者,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戶口遷回原籍。2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複查合格後,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本人學生證和學費交納收據到所屬院(系)或年級辦公室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應繳齊當年應繳學費後方能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2周以上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五條 各院(系)或年級辦公室在每學期開學後3日內向學校教務處報送請假學生名單。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成績記載實行學分績點制。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都要進行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校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課程:

學分值=全部課內總學時/16(醫科類除以18)

(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輪迴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學分值=實踐教學活動周數

(三)課內實驗不單獨計算學分。單獨開設的實驗課:

學分值=實驗課學時/20

(四)體育課、德育課、軍事理論課開課期間每學期1個學分,社會實踐每學年1個學分(不包括畢業生產實習的實踐活動)。

(五)公益勞動、入學教育、畢業鑑定等活動,學生必須參加,實行考勤,進行考核,不計學分,但作為審定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六)各專業需達到畢業的總學分數,由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畫確定。

第九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開卷考試課程和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可採用五級記分制外,其它課程一般應按百分制記錄學生的成績。

第十條 學籍成績表採用學分、考試分數、學分績點並行記錄的方法。其學分績點規定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級制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4.0 3.0 2.0 1.0 0.0

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學期總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導性教學計畫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1學年計算1次。

第十一條 課程的考試一般在期末進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即可獲得相應學分。課程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約占30%~10%),兩者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確定,開課前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向學生宣布。

第十二條 “大學英語課程”一、二、三、四各學期考試未通過者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參加補考或重修。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不能替代學校的大學英語課程學業成績。

第十三條 凡學生選定的課程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實驗、考試等各教學環節。學生上課情況由任課教師考核。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1/3的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超過1/3者,視為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重修。

第十四條 凡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不及格,且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上者,允許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學籍表均按60分記載)。補考仍不及格和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請重修或重考(以下統稱重修)。重修課程與其它教學環節時間衝突時,學生本人可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可部分聽課或自學,但必須完成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課程成績按實考成績記載,但在學籍表上註明“重修”字樣。

第十五條 學位課重修

補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請學位課重修。學位課重修隨同低年級同門課程進行,並隨同低年級參加同門課程期末考試(不單獨命題)。考試成績70分以上者,按實考成績記載並按初次考試對待;考試成績70分以下者,仍按學位課重修前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批准後方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或與重修考試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應當重修。未經批准擅自缺考(即曠考)者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十七條 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修或免聽課程。申請免修者,應當參加該門課程開課前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以上者,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低於70分者,免修考試成績無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請免聽者,應當有累計3門免修課程的通過成績,免聽考試隨正在開出課的正常考試進行,免聽考試不及格應當重修。

免修和免聽,本人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教務處備案。任選課不能免修。

體育課和含有實驗學時的課程不得免修或免聽。

第十九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和教務處批准,可在教師指導下選修高一年級的課程。考試及格即可取得學分,並記載成績;考試不及格,不記載成績,隨本年級再修。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凡學習成績優秀,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申請輔修者,經所在院(系)和開辦輔修課程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辦理相應手續後可入班學習。修滿該輔修專業要求的學分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附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畫,學校教務處限定學生每學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學分值。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務處指定專人管理學生學籍,負責學籍變動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審核。學籍的任何改動必須經主管處長批准。在校或已畢業學生因聯繫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時,必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製的鄭州大學中英文成績單,加蓋鄭州大學學籍專用章後方為有效。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對上課、實習、實驗、軍訓、勞動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試紀律。學校按照《鄭州大學考試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違紀或作弊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者,應持相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學校管理部門要從嚴掌握。因病請假,應當持校醫院證明。學生請假3天以內者,由輔導員批准; 請假1周以內者,由院(系)主管領導批准;請假超過1周者,由院(系)主管領導提出意見,報教務處批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或請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准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經批評教育後,一學期內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內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因缺席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已受到處分的學生,未經學校批准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仍然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再次累計缺席8學時(含8學時)以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學生缺席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活動的學時數,正常上課期間1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實習(實踐)環節1天按4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條 其它違紀行為由學生處及有關部門按照《鄭州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遵循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對學生進行處分。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作出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後,學校負責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或公告。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鄭州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 從學校處分決定書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離校手續,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學校考核證實,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者;

(四)學生本人申請並且符合學校轉專業條件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1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藝術類、體育類轉向非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者;

(五)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六)應予退學者;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應當由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審核同意,由教務處審批。院(系)內轉專業的,由院(系)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在本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商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按照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四)學生轉學、轉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四十一條 休學學生,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包括家長意見),經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學生休學通知。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待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伍後1年。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四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的復學時間,並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需持縣以上醫院健康診斷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並根據選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1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與限選課程至補考後,不及格學分達17學分者;

(二)各學期必修與限選課程重修後,不及格學分累計達17學分者;

(三)自入學起必修與限選課程(無論重修與否)不及格學分累計達35學分以上者;

上述3項應予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試讀。申請試讀按《鄭州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試讀實施細則》辦理。

(四)休學期滿2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連續休學2年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開學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2周以上未註冊報到者;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主管校長審核批准。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從處分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校對退學的學生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全面鑑定。鑑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遵紀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條 具有普通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德、智、體育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同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的,另發給輔修專業證書;對於輔修跨學科門類專業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另授予相應學位證書(或在同一學位證書上註明獲得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四條 除休學者外,4年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6年,5年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7年。超過4年(5年)仍未畢業者,自第5年(第6年)開始應按學校規定標準另行繳費。

第五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未獲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但未達到退學規定時,作結業處理。結業生中,必修、限選課程不及格學分在6學分以下者,允許在結業後1年之內申請返校重考1次。考試通過,可予以換髮畢業證書,但不授予學位。

第五十六條 結業學生的重修考試隨在校生的期末考試(或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同時進行,並應在該門課程開課時報名登記重考。重考不單獨命題、單獨組織考試。重修考試(重做畢業設計)及格後,達到規定畢業學分要求的,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在普通本科學生中施行,此前規定中有與之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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