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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和特點 中國國家財政分為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縣(市)、鄉(鎮)五級財政。鄉鎮財政是地方財政的基層單位。它作為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和鄉鎮政府的職能部門,具有不同於其他幾級財政的特徵。主要表現在:①具有巨觀分配與微觀分配的雙重職能。它作為國家財政組成部分負責組織上級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收支,統籌安排、使用和管理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等任務,直接參與巨觀分配;它作為鄉鎮政府職能部門,根據鄉鎮實際情況自行籌集資金,扶持鄉鎮全民、集體、個體等所有制經濟成分和各項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自行管理鄉鎮自有資金,並直接參與微觀分配。②鄉鎮財政分配涉及面廣而零散,各項收支主要是面對廣大農村分散的集體經濟和千家萬戶農民,季節性強。它的收支結構突出地表現為直接來自農業的收入和支援農業的支出比重較大。由於農業生產具有較強的季節性特徵,如農業稅的徵收時間比較集中固定,因此各項支農資金的投放,以及為鄉鎮企業和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都要不誤農時。
管理範圍 鄉鎮財政管理的資金有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有資金三部分。前兩部分屬於國家財政資金,第三部分則屬於集體財政資金。①鄉鎮預算內資金,是由鄉鎮管理、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它是國家預算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鄉鎮預算內資金主要有農村範圍內的各項稅收,如鄉鎮企業所得稅、農牧業稅等。②鄉鎮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財政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鄉鎮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可分為鄉鎮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鄉鎮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鄉鎮國營企業和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鄉鎮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主要來源有:農牧業稅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漁業建設附加、農林特產稅附加、其他附加和企業、事業單位上交的收入等。③鄉鎮自有資金,是鄉鎮政府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政策或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自行籌集和安排的資金。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可以分為自籌和統籌兩部分。自籌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籌集的資金,包括鄉鎮政府管理的部分(如鄉鎮企業上交的利潤、管理費、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鄉鎮辦事業收入等)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集體提留(如向村辦企業或農民個人籌集的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統籌是指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鄉鎮政府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自行規定、並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向農民個人籌集的資金,俗稱“鄉規民約款”。鄉鎮政府管理的自有資金中,屬於鄉鎮財政掌握的部分主要有:鄉鎮企業上交的利潤、鄉鎮辦事業收入、集中的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其他收入和鄉鎮一級統籌款。
鄉鎮自有資金不屬於全民所有的資金性質,而是鄉鎮集體經濟的內部積累,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此外,鄉鎮自有資金的主要收入來源和資金流向,都是定向的,專用的,因此鄉鎮財政在管理自有資金方面,必須堅持與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分別核算和專款專用的原則。不能任意平調,挪用。
歷史沿革 中國鄉鎮財政已有2600多年的歷史,早在秦朝縣以下的鄉政權中就設定了"嗇夫"掌管賦稅。其後歷代封建王朝大都有類似職掌的設定。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權於1930年頒布了“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了鄉鎮財政收入範圍。1939年又規定鄉鎮為法人,並由鄉鎮公所編制概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從1950年開始,在全國鄉鎮政府普遍配備了專職財糧助理員。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設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和鄉四級政權,各級政權均有審批預、決算的權力,為建立鄉鎮財政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農村經濟的日益繁榮,各地開始建立鄉鎮財政機構。1958年,實行“政社合一”體制,鄉鎮財政與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合併,改稱為公社財政。1983年以後,中國各地陸續重建鄉鎮一級政權,鄉鎮一級財政也隨之逐步建立起來。據1989年統計,全國已建立鄉鎮財政所45300個,配備人員22.24萬人,共組織完成財政收入439.47億元,其中預算內收入333.53億元,預算外收入26.32億元,自籌資金收入79.6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