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擬定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方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領導班子

局長:王學志

副局長:唐莎、賈向陽、石宇軍、趙斌 、郭培良

紀檢書記:安雲山

調研員:康俊厚、王席明、伊克夫、溫玉璽

副調研員:姚春華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主要職責

(一)

(二)擬定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擬定鄂爾多斯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和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並實施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政策。

(四)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訂、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離退休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鄂(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才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牧民工綜合性政策,擬訂全市農牧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安全保密、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事務的協調和督查;負責政務公開及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負責上級撥付的就業資金、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和分配;擬訂全市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全市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預決算,承擔有關信息規劃統計工作。

(二)綜合科

負責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教育培訓以及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及遺屬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建議等;負責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方面的相關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公務員隊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務員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市直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科級幹部任免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行政獎勵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管理市直政府部門科級及以下公務員人事檔案;負責市直機關雇用季節性臨時工工種及工資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政府機關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人員分流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組織實施及審核備案工作。

(四)事業單位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政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負責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及工勤人員的崗位設定、聘任、考核、任免、獎懲、辭職辭退等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審核備案;檢查指導旗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級幹部任免的審核備案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

(五)機關事業單位培訓教育科

研究擬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事業單位職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各項培訓;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的規劃與管理;負責全市人事系統公務員培訓教育工作。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科

負責實施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政策,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和完善地區津貼制度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新錄用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以及調動人員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負責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負責擬定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鑑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及死亡人員的待遇規定。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更改的審批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查和評審的監督指導工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推薦工作;負責推薦、選拔、獎勵和管理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優秀拔尖人才;歸口管理全市職稱改革工作,做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管理工作;負責中級評審委員會組建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核准中評審的評審結果;推行執業資格制度;核發並管理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實施對職稱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和職稱外語考試工作。

(八)人才流動開發科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資源整體性開發,研究擬定人事人才工作和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研究擬定全市人才流動、開發等相關制度、管理辦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政策、規劃、計畫、組織協調、檢查指導落實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人才工程”的落實;負責編制、發布全市緊缺人才專業目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編制全市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等補充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單位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考錄、調配和聘用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規範人才市場;負責市人才專項資金和專家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人事爭議仲裁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

負責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契約鑑證工作。

負責軍轉幹部和隨遷、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和隨調家屬檔案的接收與移交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和隨調家屬按時到地方的報到工作;負責協調、督促各接收部門落實軍轉幹部和隨調家屬到地方的各項待遇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政策的宣傳,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情況登記、統計、上報和退役金的統計、發放、調整、停發、年度確認工作;建立和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就業登記制度,掌握就業情況;負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十)就業培訓科(失業保險科)

研究提出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按照有關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規範性管理。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質審核;研究提出全市失業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十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本市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監督審核辦法以及領取條件及給付標準等;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政策的落實、個人賬戶的管理等進行認定;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十二)醫療保險科(生育保險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及其補充醫療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認定及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辦法、待遇及給付辦法、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研究提出全市生育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生育保險政策;組織擬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核認定和管理辦法;擬訂生育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十三)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傷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十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

研究提出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定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參與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勞動監察執法科

研究提出全市勞動監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監察案件;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承擔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勞動關係科

研究提出全市勞動工資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的規範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組織制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

(十七)勞動仲裁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研究提出全市勞動工資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市勞動仲裁制度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爭議案件。

(十八)基金監督審計科

研究提出全市基金監督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開展對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受理投訴舉報;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基金管理使用的違紀案件。

(十九)政策法規科

研究提出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制度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起草全市相關的地方性政策和規定,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法律諮詢及法律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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