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說明

(公通字[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及時、準確的打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消防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次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枝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枝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枝,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枝,或者非法銷售槍枝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製造槍枝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枝”,包括槍枝散件。成套槍枝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枝計;非成套槍枝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枝散件計。

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枝、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枝、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枝、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枝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枝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枝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枝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六條 [丟失槍枝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枝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枝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七條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枝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一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四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案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略、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劣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條規定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三)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視為本條規定的“銷售”。

第二十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 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 [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 中間價格計算。

第二十七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八條 [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第三十條 [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第三十一條 [強迫職工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侵犯財產案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聚眾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三十八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九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一條 [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十五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毀的;

(二)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三次以上或者三處以上,尚未造成嚴重損毀後果的;

(三)損毀手段特別惡劣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毀的;

(二)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嚴重損毀的;

(三)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第五十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二條 [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強迫賣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第五十五條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愛滋病病毒、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屬於本條規定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采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定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生產的試劑對愛滋病病毒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採血漿站不依照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准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機構在採集檢驗樣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採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採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的;

(十)采供血機構採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採集原料血漿,單採血漿站擅自採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第五十八條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畫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逃避動植物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第六十條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六十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六十六條 [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第六十九條 [破壞性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十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條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二條 [盜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第七十三條 [濫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於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七十四條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七十五條 [組織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六條 [強迫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 [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愛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條 [傳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

第八十一條[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二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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