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標準化工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有關規章及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政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郵政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 為保證郵政通信網的完整、統一、先進和有效,樹立中國郵政的統一品牌和形象,對郵政實物網和信息網需統一的要求,應當制定郵政標準。
第四條 郵政標準應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國家郵政局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標準技術工作組”和“郵政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歸口單位”)組成。
第六條 全國範圍內的郵政標準化工作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家郵政局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擔任,其成員由國家郵政局相關司部負責人和技術歸口單位負責人組成。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計畫財務部,日常工作由科技處負責。
第七條 國家郵政局是郵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國家郵政局計畫財務部歸口統一管理郵政行業標準。
第八條 標準技術工作組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成立,是開展郵政專業領域標準研究活動的技術工作組織,其成員由各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其秘書處設在技術歸口單位,業務上接受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技術歸口單位負責郵政全國性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業務上受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應參照國家郵政局標準化管理模式成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和所屬辦公室,組織領導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郵政標準化工作。組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擔任。標準化工作辦公室設在科技管理部門,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 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負責郵政標準化的巨觀管理工作,審批郵政標準化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三) 審批郵政標準化組織機構;
(四) 審批標準化工作規劃、標準體系和年度計畫;
(五) 確定承擔各類標準制定、實施、監督工作的責任單位或部門;
(六) 審批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的發布;
(七) 對重大事項進行協調與落實。
第十二條 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 負責組織制定郵政標準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 負責組織編制標準化工作規劃、標準體系;
(三) 負責組織編制相關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的年度計畫;
(四) 負責組織制修訂相關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並負責標準化項目計畫的落實、檢查和督促;
(五) 負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家標準;
(六) 負責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報批稿的審核,統一編號並辦理髮布事宜;
(七) 組織標準化研究成果參加科技成果評獎事宜;
(八) 組織國際標準化合作和交流活動;
(九) 負責組織標準化宣貫、普及、諮詢、經驗交流及學術研究活動;
(十) 負責組織標準的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 負責重大引進技術、設備、工程等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十二) 負責標準化工作經費的管理;
(十三) 協調標準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四) 完成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 標準技術工作組的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結合郵政實際情況,及時向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相關專業標準化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二) 提出相關專業的郵政標準體系、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三) 提出相關專業標準責任部門的建議;
(四) 負責相關專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提出審查結論意見;
(五) 負責相關專業標準起草中重大問題的協調,提出書面報告;
(六) 對相關專業已發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研究,做出標準化效果的評價報告;
(七) 負責相關專業標準的複審,並提出繼續有效、修改、修訂、廢止的建議;
(八) 受國家郵政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相關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的分析報告;
(九) 相關專業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郵政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職責是:
(一) 制定《郵政標準制修訂程式》,並組織實施;
(二) 承擔標準技術工作組秘書處工作;
(三) 承擔標準立項的審議工作;
(四) 受相關部門的委託,承辦部分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
(五) 辦理標準草案的上報工作和標準的報批手續;
(六) 根據郵政標準項目計畫完成的進度,提出分期撥付項目經費的報告;
(七) 承辦標準複審工作;
(八) 組織郵政標準出版發行工作;
(九) 受相關部門的委託,承辦郵政標準的宣貫工作;
(十) 負責標準化培訓工作;
(十一) 管理標準成果,建立郵政標準化檔案;
(十二) 負責郵政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備案;
(十三) 收集並組織交流國內外標準化信息資料;
(十四) 跟蹤研究UPU標準,並提出標準轉化的建議;
(十五) 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郵政局各司部及直屬單位標準化工作的職責是:
(一) 提出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及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二) 參加與本部門業務範圍有關標準的審查;
(三) 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
(二) 組織提出對相關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及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三) 組織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的郵政企業標準,並報技術歸口單位備案;
(四) 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參與、配合相關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的制修訂工作,並參加有關標準的審查;
(五) 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郵政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 負責省內郵政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七) 承辦國家郵政局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郵政標準項目計畫

第十七條 郵政標準項目包括郵政標準的制修訂項目和郵政標準化研究課題。
第十八條 郵政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郵政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和郵政企業標準。
(一)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二)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郵政行業內統一的要求,應當制定行業標準;
(三) 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制定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
1.技術尚在發展中,在短時間內制定不出技術標準,而需要有相應的檔案引導其發展的;
2.有標準化價值的資料,而暫時不適合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
3.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及其他國際組織(如UPU)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四)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郵政行業標準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要求,可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郵政企業標準。鼓勵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郵政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郵政企業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制定、貫徹實施和檢查。
第十九條 標準化項目計畫的提出應根據郵政發展的實際需要,並以郵政標準化規劃和郵政標準體系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國家郵政局各司部及直屬單位、各標準技術工作組是標準化項目的提出單位。提出標準項目時,由提出單位填寫標準項目建議表;建議的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任務書和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由技術歸口單位匯總後上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標準項目建議表、項目任務書、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郵政標準制修訂程式》)。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項目建議由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議,審議結論上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立項的項目由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計畫草案,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郵政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及其他標準化研究項目由國家郵政局審批後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對於郵政發展急需、關係重大的標準項目,隨時下達項目計畫。

第四章 郵政標準制修訂和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 郵政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監督檢查標準項目計畫的完成情況;技術歸口單位協助完成計畫的落實。
第二十四條 國家郵政局各司部及直屬單位、各省郵政局應配合標準起草工作,對涉及的有關技術與業務問題及時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五條 標準的制修訂按《郵政標準制修訂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發布。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由國家郵政局審批發布。郵政企業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審批發布。
第二十七條 強制性郵政行業標準的編號由強制性郵政行業標準代號YZ、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二十八條 推薦性郵政行業標準的編號由推薦性郵政行業標準代號YZ/T、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二十九條 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的編號由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代號YZ/Z、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標準的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YQ、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兩字母代碼(按GB/T2260中規定,見附屬檔案1)、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五章 郵政標準的複審

第三十一條 標準發布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和業務發展適時複審。相關國家標準和郵政行業標準複審一般不超過五年,以確定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訂、廢止。國家郵政局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發布後三年必須複審,以確定是否繼續有效、轉化為郵政行業標準或撤消。郵政企業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組織適時複審。
第三十二條 標準內容不作修改,仍能適應郵政發展需要的,給予確認繼續有效;標準內容不夠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郵政實際和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在不降低標準技術水平和不影響產品互換性能的前提下,可對標準內容採用修改單的形式進行個別、少量修改或補充;標準中主要技術規定需要修訂才能適應郵政發展需要的,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標準項目計畫,按照郵政標準修訂程式進行;標準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標準所代替,以及無存在必要的,應予以廢止。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郵政全行業都應執行已發布的標準,並作好有關標準的宣貫。
第三十四條 國家郵政局各司部及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應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國家郵政局標準化工作年度計畫中規定本年度標準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應據此要求,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並以書面報告形式逐級上報。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應積極參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對於重大標準的貫徹實施,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提出標準的實施計畫和方法,並及時總結標準實施情況,提出進一步貫徹實施和完善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七條 加強郵政用品用具的監製和重要設備的檢測,不符合標準的郵政用品用具和設備不得使用。對於監製的郵政生產用品用具和設備檢測不符合標準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在引進技術、設備、統一招投標和工程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標準化諮詢,認真聽取標準化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作好標準化審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制定標準、執行標準和宣傳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人員和單位,應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條 對不執行標準的單位與個人,應進行教育,並按考核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對嚴重影響郵政企業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對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追究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於銷售、購入、引進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設備和用品用具的單位與當事人,應對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追究責任,並按《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有關標準,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的經濟處罰,其罰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對當事人及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其罰款由本人支付,不得從公款中核銷。

第七章 郵政標準化經費

第四十五條 郵政標準化經費應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郵政標準化經費來源渠道:
(一) 國家郵政局劃撥經費;
(二) 單位或部門自籌經費。
第四十七條 郵政標準化經費的相關規定見國家郵政局相關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省、自治區、直轄市兩字母代碼
名 稱
字母碼

北京市
BJ
天津市
TJ

河北省
HE

山西省
SX

內蒙古自治區
NM

遼寧省
LN

吉林省
JL

黑龍江
HL

上海市
SH

江蘇省
JS

浙江省
ZJ

安徽省
AH

福建省
FJ

江西省
JX

山東省
SD

河南省
HA

湖北省
HB
湖南省
HN

廣東省
HN

廣西壯族自治區
GX

海南省
HI

重慶市
CQ

四川省
SC

貴州省
GZ

雲南省
YN

西藏自治區
XZ

陝西省
SN

甘肅省
GS

青海省
QH

寧夏回族自治區
NX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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