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國家要求郵政承擔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即郵政服務網點要普及、資費要低廉、對傳播文化類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郵件要給予優惠,並力求做到國家每個公民都能使用郵政。同時,郵政提供普遍服務,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要渠道。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日期】2009.10.01第二條 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新修改《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二)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範圍,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為依據,具體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
《萬國郵政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即以合理的價格在領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經常、優質的基本郵政業務。”
修訂版本
2017年2月21日,從2017年3月1日起,修訂後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將正式實施,原標準將同時廢止。新標準實施後,包裹時效標準提高五成,普通包裹從用戶自取變為按址投遞。
按照新郵政法的規定,信件寄送、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10千克以內的包裹和郵政匯兌業務,都屬於公眾應該享有的郵政普遍服務範圍。
根據新標準,郵政普遍包裹的寄遞速度全面加快。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省際其他地區之間的信件送達時間由原來的9天和15天,縮短到7天和8天,分別比原標準提高了22.2%和46.7%;包裹和印刷品的送達時間則由原來的15天和20天,縮短到8天和9天,比原標準分別提高了46.7%和55.5%。
持續多年的普通包裹自取模式也將退出,中國郵政將改變原來普通包裹只投遞包裹單、由用戶到郵局自行領取的方式,統一提供送貨上門服務。按照規定,城市地區所有包裹、農村地區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遞到戶或村郵站,農村地區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鄉鎮郵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