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戰爭險

郵包戰爭險(Parcel Post War Risks)是郵政包裹保險的一種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的基礎上方可加保。加保郵包戰爭險須另增加支付保險費。加保郵包戰爭險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郵包運輸過程中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爆炸所造成的損失。

定義

郵包戰爭險是郵包險或郵包一切險的一種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郵包險或郵包一切險的基礎上,經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方可加保。加保時,也須另加保險費。

內容

(一)郵包戰爭險的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郵包運輸過程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海盜行為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負責被保險人對遭受以上承保責任內危險的物品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損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是,保險公司不賠償因使用核子彈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損失。
(二)郵包戰爭險的責任起訖
郵包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是自被保險郵包經郵政機構收訖後自儲存所開始運送時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郵政機構送交收件人為止。郵政包裹附加險,除戰爭險外,還有罷工險。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外收費。如僅要求加保罷工險,按戰爭險費率收費。郵政包裹罷工險的責任範圍與海洋運輸貨物罷工險的責任範圍相同。
(三)我國郵包運輸貨物保險的做法
在辦理國際郵包運輸時,應當正確選用郵包的保價與保險。凡經過保價的郵包,一旦在途中遺失或損壞,即可向郵政機構按保價金額取得補償。因此,對寄往辦理保價業務的國家,可予保價。鑒於有些國家和地區不辦保價業務,或有關郵政機構對保價郵包損失賠償限制過嚴,或保價限額低於郵包實際價值,則可採取保險,也可採取既保險又保價的做法。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凡進行保價的郵包,可享受保險費減半收費的優待。我國通過郵包運輸進口的貨物,按郵包運輸進口貨物預約保險契約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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