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險

戰爭險

戰爭險,是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的一種附加險。保險人承保保險標的因海上發生的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禁制、扣押,並包括常規武器、水雷、魚雷和炸彈所致損失,以及由此發生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保險。

定義

各種戰爭險,包括海運、陸運、空運和郵包戰爭險。都是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等引起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

負責範圍

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戰爭險,由於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特點,在具體責任上有些差別,但就各種戰爭險的共同負責範圍來說,基本上是一樣的。即對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裝衝突所致的損失,如貨物由於捕獲、拘留、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都是負責的。海運戰爭險在這一條里,多了一個"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其他戰爭險,沒有這一條。

各種戰爭險對敵對行為中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導致的損失和費用,都是不負責的。因為這種原子、核武器的破壞性非常大,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估計的,保險公司無法承擔。此外,海運戰爭險對於因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損失是不負責任的。此外,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的開始和終止。同運輸險的起訖期限是不一樣的。

負責期限

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僅限於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像運輸險那樣都負責倉至倉的責任。例如,海運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從貨物裝上海輪時開始,到卸離海輪時終止;或從該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限;空運戰爭險從貨物裝上飛機時開始到卸離飛機時為止。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保險公司難於承擔。如果戰爭險負責倉至倉,那么在某一地方發生戰爭,保險公司在該地的在途保險貨物可能積累到一個很大的數額,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就大了。

投保方式

戰爭險不能單獨投保,它作為特殊附加險的一種,只能在投了基本險的前提下投保。它雖然不能獨自投保,但對其他附加險而言又有很強的獨立性。

通常,在戰爭的地方,投資當地的產業鏈,受到戰爭破壞設保可獲得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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