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學宏

郭學宏

郭學宏,男,吉林省四平市伊通縣法院原副院長。2009年審理一起經濟糾紛不當,於2010年7月,正式被撤職。之後為此,多次進京上訪。2012年8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郭學宏下達了《勞動教養決定書》,對其勞教一年。8月28日,郭學宏向吉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11月6日,勞教委撤銷對郭學宏的處罰。

人物簡介

郭學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縣法院原副院長,2009年辦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後被免職。因多次上訪反映吉林省軟環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明國越權干涉法院辦案,於2012年8月9日被當地處以勞教一年處罰,所外執行。2012年11月6日,吉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撤銷了對郭學宏的勞教決定。

被抓勞教

勞教背景

2012年8月1日,郭學宏與其兩個姐姐進京,當日下午3時左右在美國大使館前被北京警方以上訪為由帶走,次日被遣返回伊通縣。8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郭學宏下達了《勞動教養決定書》。
該勞教決定書稱,2012年8月1日,郭學宏進京到美國使館門前進行非正常上訪,被北京警方予以訓誡。四平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認為,郭學宏進京到非訪區非正常上訪,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和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廳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意見》,決定對其予以勞動教養一年。但鑒於郭學宏患有腦出血、高血壓等疾病,決定所外執行。
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郭學宏已進京上訪10次左右,也曾被強行遣返。據郭學宏介紹,之前被遣返後,一般僅被談話,並未有其他限制人身的舉措。
郭學宏表示,其在8月1日並非去美國大使館上訪,而是進京看病,僅路過該處。但北京警方在郭學宏包中發現其隨身攜帶的上訪材料,據此認定其非正常上訪。郭學宏稱,陪同他進京的兩位姐姐在遣返後即被伊通公安拘留了10天。

行政複議

8月28日,郭學宏向吉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郭學宏在申請中稱,自己並沒有去美國大使館上訪,因此該勞動教養決定認定事實錯誤;其次,該勞動教養決定法律依據錯誤;其三,是在沒有前置的兩次行政處罰,並且在沒有進行聽證的情況下對自己勞動教養,屬於程式違法,因此請求複議機關撤銷勞教決定。
11月6日,吉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裁定,四平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郭學宏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違反法定程式,予以撤銷。
吉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稱,經審理查明,8月1日郭學宏在其兩個姐姐的陪同下進京上訪,被北京警方帶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麥予店派出所,並對其進行訓誡。但本案中,郭學宏及其姐姐到美國使館門前上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郭學宏在勞動教養前曾提出聆詢,四平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既未作出不聆詢的決定,也未舉行聆詢,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定程式。

上訪原因

郭學宏原為吉林省四平市伊通縣法院副院長,因2009年辦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後被免職,進京上訪也因此而起。

軟辦出硬招

2007年10月26日,長春商人馬東昌與浙江商人邱冬華簽訂了一份採石場承包經營協定書,約定馬將自己擁有的伊通縣景台鎮財源採石場承包給邱,承包期限兩年,每年承包費220萬元,按月支付。
由於邱冬華未按協定支付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2009年1月6日,馬東昌將邱冬華訴至伊通縣法院。
當日立案後,案件由馬安法庭廳長張志信負責審理,分管此案的正是副院長郭學宏。
由於被告邱冬華在立案後提出的查封財產超標異議、信譽擔保及實物擔保,要求財產解封請求均被伊通法院拒絕,為此,邱冬華將此事反映到吉林省整治和建設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軟辦”)。“軟辦”主任由該省紀委副書記兼任,屬省紀委下屬部門。
2004年12月10日,該辦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全省經濟發展軟環境整治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部署和組織協調,組織制定我省經濟發展軟環境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經濟發展軟環境治理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該辦分設六個工作組,伊通法院被投訴至的正是其中的司法環境組。該工作組負責對政法涉案部門不正之風進行糾治和涉軟案件進行查處。

詭異的標的

在將邱冬華訴至伊通縣法院時,除了要求解除雙方所簽協定,原告馬東昌還提出了邱冬華支付其承包費及相關損失130萬元的請求(這一金額後變更為165萬元),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6天后,伊通法院根據裁定,將財源採石場的生產車輛和設備、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
在財產被查封后,邱冬華於2009年1月12日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標查封的異議。
邱冬華認為,被查封的財產中,車輛和設備價值180萬餘元,石料價值161萬餘元,被查封財產總價值為341萬餘元。伊通法院查封的財產超出原告馬東昌訴求標的額211萬餘元。
四平市紀委在上述發布會上發布的材料,採信的正是邱冬華當時提出異議時提交的數據。
對此,郭學宏直言“荒唐”。他表示,伊通法院先後兩次對所查封財產進行司法評估:吉林省地礦測繪院於2009年5月14日出具的鑑定結論顯示所查封石料數量為11567.7立方米;吉林遠大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顯示,被查封石料的單價為22―28元/立方米。
據此,伊通法院認定所查封石料總價值為25.9萬元,加上查封其它設備的價值172萬元,查封物總價為197.9萬元。
郭學宏說:“加上被告於同年4月27日再次具狀,提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4.3萬元,再次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兩次訴訟標的額合計為249萬元,實際查封並未達到原告訴請標的額,根本不存在超標查封問題。”
郭學宏稱,邱冬華提供的勘察報告由其單方申請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出具,該報告將查封石料數量評估為24777.20立方米。同時,其委託的四平天誠信評估公司參照高鐵建設用料的價格,將所查封石料價格評估為65元/立方米。
中鐵十三局集團中心實驗室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生產的石料因鹼活性超標而不能用於高鐵建設,故不能按此價認定被告所生產石料的價格。”郭學宏說,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因,伊通法院未受理邱冬華提出的超標查封的異議。
對於被告提出的以信譽擔保對其財產解封的請求,郭學宏稱,伊通法院認為,邱提供的信譽擔保不能作為有效擔保,因此未解除查封。
2009年3月17日,邱冬華又向伊通法院提出實物擔保,要求解封。這一請求再次遭到伊通法院拒絕。郭學宏稱,此次拒絕的原因是,在伊通法院要求儘快對被告所提供的擔保物及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進行核實時,遭到邱冬華及第三人張洪鵬的拒絕,致使該院無法對該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及有效性進行核實。“後來我們了解到,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公司的財產早已於2008年6月被其他法院查封,並無擔保資格。”郭學宏說,伊通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一致同意:待被告提供實物或財務擔保再行財產解封。

免職

2010年6月3日,四平市紀委召開省市8家新聞媒體參加的涉軟案件新聞發布會。郭學宏經手辦理的這起經濟糾紛案件被作為典型涉軟案件進行通報。伊通法院院長姜守臣因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建議免職,分管副院長郭學宏因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馬安法庭庭長張志信因負有直接責任,被建議撤職。
2010年7月,郭學宏正式被撤職。
2010年6月4日的《城市晚報》顯示,在這起案件中,伊通法院被指“不正確履行職責,違法超標的查封,對當事人提出的在擔保解除財產保全申請不予辦理,致使財產被查封長達17個月之久”。
負責調查的吉林省、四平市軟環境辦聯合調查組由此認定,伊通法院的這一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給企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這一處理決定大大出乎了郭學宏等人的意料。
其實,早在四平市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之前的5月13日,這起經濟糾紛案就在吉林省軟環境視頻會上被通報批評過。
不過,郭學宏並未太在意:視頻會後不久,伊通縣召開全縣幹部大會,會議正式開始之前,時任縣長曾在會議室外的走廊上專門向郭學宏詢問過此事:“小郭,咋被人通報批評了?”郭學宏當時笑笑說:“沒事,批評就評判唄,咱又沒辦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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