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在西方,古羅馬帝國時期就有了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劃分,但還不是現代科學意義上的部門法學。隨者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刑法、民法、訴訟程式法等法律部門相繼從簡單商品經濟時代的“刑民不分”、“諸法合體”中獨立出來以後,逐漸地形成了相應的憲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
到20世紀20年代,經濟法學開始萌芽、產生,20世紀50年代以後,形成了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新的部門法學。
研究範圍
部門法學研究該部門法的產生、發展歷史、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基本特徵、職能、任務和基本原則等部門法基本理論和部門法律規範的結構、淵源、效力範圍、解釋及其具體適用套用性、實踐性較強的問題。
科學劃分
部門法學主要包括憲法學(國家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婚姻法學、勞動法學、訴訟法學和綜合性的或跨部門的法學,如軍事法學等。
隨著新的社會關係的不斷產生,新的部門法的不斷形成和發展,將會出現更多新的部門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