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收購

部分收購所屬現代詞,指的是投資者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總數一定比例(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部分收購(Partial Offer)
什麼是部分收購
部分收購是指投資者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總數一定比例(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部分收購的特點
1.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累計達到25%以上,但少於100%的股份或投票權的行為。
2.部分收購分為三個控制檔次,即控制權分別累計達到25%以上、50%以上、75%以上,每當達到或超過上述比例時須按收購合併行為處理。
部分收購方式的分類
1.重組按股式收購,即通過參與中國原有企業的重組,收購企業50%以上的股權,以達到控制企業經茗管理的目的。
2.增資控股式收購,即在原有中外合資企業的基礎上,由外商增資擴股,中國不參加增資,相應降低所持股份,從而使外商由參股變成控股。
3.股票認購式收購,即外商對中國那些同時上市發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過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達到參股或控股的目的。
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
部分收購的目的在於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而全面收購的目的則在於兼併目標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購,後者是兼併式收購。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並不等於全面收購,因為部分收購也必須採用這種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發出收購要約,體現或強調的是目標公司股東的平等待遇原則。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售出的股票數量超過了收購人計畫購買的數量時,收購要約人還必須按比例從所有承諾人處購買。而全面收購則表明要約人慾收購目標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圖。
另外,全面收購的結果也可能只獲得目標公司的達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這與部分收購只計畫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況是不同的。全面收購除當事人自願進行的以外,多數屬於強制收購,當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購義務。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的根本區別在於收購人所獲得的目標公司股份數額的不同。根據《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第50 條規定,收購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 (1)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累計達到25 %以上,但少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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