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發布於1994-05-03。

《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0314
【發布文號】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發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1994-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唐若昕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保障城市生活和生產用水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系指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

第四條城市供水的發展應當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部門,應當把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把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城市供水實行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現代化。

第六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主管城市供水工作。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城市供水的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城市供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來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務性生產企業,負責城市自來水的生產、供應及供水設施的管理。

第二章 供水與用水

第七條城市供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區,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水源保護。
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和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二)使用劇毒或高殘留農藥;
(三)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四)破壞護岸林和水源保護植被;
(五)其他危害水質和水量的行為。

第九條在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使用未經處理的污水灌溉農田;嚴禁利用滲坑、廢井、裂隙、溶洞等構造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和含有病源體的污水及其他廢棄物;嚴禁在水源井周圍堆放廢渣、垃圾和積存污水、修建糞坑及敷設污水管道等。

第十條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需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及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後,由具備相應資格(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所需儀表、材料等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工程竣工經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辦理立戶手續後方可正式供水。
用戶基建臨時用水,應辦理臨時用水手續。不需用水時即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並結清水費,不得將臨時用水轉為正式用水。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範圍內的用戶增加供水量和新增用戶要求供水的,須按有關規定向市自來水公司繳納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作為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市自來水公司應搞好供水生產能力的平衡,加強運行調度,並按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測壓點,管網壓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用戶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應自行採取內部間接加壓措施,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不能間斷用水的用戶,應自建備用水設施。

第十三條市自來水公司應配備專職巡線和檢漏人員,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擾和影響作業。
因檢查、維修需要臨時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應當提前通知用戶;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應當邊停水或者邊降壓,邊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市自來水公司應當設定水質檢驗機構,對水源地、水廠和供水管道的水質按規定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定期報送市衛生防疫部門。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戶必須裝表計量,用戶水錶由市自來水公司送法定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水錶的誤差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
用戶對水錶準確度有異議時,可以提出檢定,並預交檢定費。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符合允許誤差率的,檢定費由用戶承擔;超過允許誤差率的,檢定費由市自來水公司承擔。由於水錶失準,當月多收水費退還用戶,當月少收水費由用戶補交。

第十六條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月抄表,抄表收費人員必須佩帶服務標誌,做到抄表準確,收費票據上起止底數清楚,計費合理。用戶水錶的計水量低於水錶始動水量時,按水錶始動水量收費(見附表)。自行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價收費。因水錶發生故障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由於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除限期糾正外,按上月實際用水量的1.5倍計收水費。第二個月仍無法抄表的,按2倍收費。第三個月仍無法抄表的,按3倍收費,並停止供水。
用戶應在規定期限內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按日加收5‰滯納金;超過1個月仍不交納的,停止供水。

第十七條用戶變更戶名或搬遷轉戶,新、老用戶應到市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更換契約,不得私自轉讓。
用戶終止用水,應書面通知市自來水公司結清水費,拆表銷戶。如保留水錶使用權(即暫不用水,又不銷戶),應按水錶始動水量交納水費。銷戶者在6個月以內需重新供水的,如原裝管道尚未拆除,可按復水手續辦理,逾期按新戶處理。

第十八條城市居民共用水站,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並代收水費。

第十九條城市公用消火栓由消防部門專用,消防部門和市自來水公司應定期檢查,發現損壞,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消防部門動用城市公用消火栓,應在當月向市自來水公司報告,核定用水量。

第三章 計畫用水與節約用水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提高計畫用水管理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工業企業,參照國家頒布的工業行業用水定額,編制年度用水計畫,分解到月,報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核定;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商業、飲食服務等單位的用水標準,由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會同市自來水公司制定下達。
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單位需新增供水量,應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市自來水公司簽署意見後,報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批准並核定用水指標。

第二十二條對計畫用水管理單位,實行月計畫、季考核。對超計畫用水戶,按照節約用水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價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戶應當改進生產用水工藝,推廣使用先進的生產用水設備。耗水量大、浪費嚴重的,應當限期對用水工藝進行技術改造,更新用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選用節水型生產工藝和器具,其節約用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戶應當加強用水管理,經常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檢修、保養,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四章 供水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以採取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貸款和受益單位集資統建等辦法解決。

第二十六條從事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質)證書。嚴禁無證或者超越資格(質)等級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二十七條新建城市其他地下管線與已建成的供水管道並行或垂直交叉時,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確需移動供水管道或設施的,應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其費用由變更單位負擔。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自來水公司組織技術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驗收合格後,應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市自來水公司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或者用戶投資的城市供水設施,由市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以總水錶為界劃分產權和管理責任。總水錶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市自來水公司,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錶以內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者,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錶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提供,並負責檢修和撤換,用戶有償使用並負責管理,非正常損壞時,應承擔賠償責任;表井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表井損壞或井內積有污水、雜物,影響抄表、換表時,應及時整修。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的水源地、取水口、水廠、泵站、水源井、輸配水管道以及閘門、消火栓、水錶、共用水站、管網測壓點、水質檢測點等城市供水重要設施,市自來水公司和用戶應當按照管理責任,加強維護管理,認真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確保其安全、完好。

第三十一條單位自建自用的供水管道,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
使用或者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供水管道嚴禁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線,必須採用間接取水。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距離範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植樹、取土、堆放物品或者雜物和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嚴禁占壓、遷移、更改、轉接和損壞城市供水設施,嚴禁盜竊和破壞城市供水設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無證或者超越資格(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和施工,並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擅自投入生產運營或者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運營或使用,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危害水源地保護區水質或造成供水管道水質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衛生防疫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各種行為,由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擅自經營城市供水或單位自建自用的供水管道與城市供水管道連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使用不合格計量水錶或者破壞計量水錶準確度,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水錶,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自來水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停止供水,直至依法起訴。
(一)直接在城市供水管道裝泵抽水的;
(二)擅自啟動公用消火栓的;
(三)擅自啟閉供水閘門的;
(四)使用自來水進行水產養殖和農業灌溉的;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活動的;
(六)阻撓或者干擾市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執行檢查、維護、搶修作業及其他正常公務的;
(七)擅自占壓、遷移、更改、損壞城市供水設施的;
(八)盜竊和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
(九)轉賣或偷用城市供水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市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武安市、峰峰礦區按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城、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邯鄲市城市供水管理章則(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附:
水錶始動水量表

┌────────────────┬───────────────┐│ 總 水 表 口 徑 │ 始 動 水 量 ││ (mm) │ (m3/月) │├────────────────┼───────────────┤│ 15 │ 36 │├────────────────┼───────────────┤│ 20 │ 58 │├────────────────┼───────────────┤│ 25 │ 80 │├────────────────┼───────────────┤│ 40 │ 227 │├────────────────┼───────────────┤│ 50 │ 360 │├────────────────┼───────────────┤│ 80 │ 790 │├────────────────┼───────────────┤│ 100 │ 1152 │├────────────────┼───────────────┤│ 150 │ 2268 │├────────────────┼───────────────┤│ 200 │ 7200 │├────────────────┼───────────────┤│ 統管樓房戶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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