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農業機械流通協會其服務職能包括:制定農機流通行業規劃、行業標準制定、現代農機流通體系構建、現代農機流通方式研究、開展全行業優質服務活動以及舉辦全國性農機展覽、新產品新技術推廣、農機交易市場規劃建設、信息諮詢與數據統計、農機市場景氣指數發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流通人才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各個領域。在中國農機行業中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較高的影響力。
遼寧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活動,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企業、行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推進行業升級、農業機械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做出貢獻。
遼寧省農機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遼寧省農機流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Liao ni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縮寫LNAM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農機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及農機專業合作社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積極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三農”服務,為促進農機事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遼寧省民政廳和省農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地址為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興順街56-4號 創富中心 51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本著“自主、自立、自養、自強”方針,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全行業的服務、協調、自律、維權工作。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行業內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發展農機公益性事業。
(二)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研究本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了解企業的困難和需求,代表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行業內各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農機生產企業會員爭取、實施國家、省市支持農機工業發展的項目。
(三)研究國內外農機行業發展技術趨勢和市場動態,收集、整理、分析有關政策、經濟、技術、產品、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向會員發布,為會員單位提供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農機管理、生產、經營、推廣、科研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發掘我省農機行業的人力、物力及市場資源,通過聯合與協作調動農機各方面力量,開展對內對外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農機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加快農機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推廣套用,促進我省農機工業和商貿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五)組織省內農機生產與流通領域技術、管理等各類人員的省內外培訓和考察活動,開展技術、學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交流,研討並解決行業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舉辦研討會、交流會、推介會、展銷會,幫助企業促銷產品,開拓市場。
(六)開展本行業經營、技術及管理、標準化等方面的培訓,根據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輔導班,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七)組織會員及本行業企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國際農機展覽會、博覽會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有償技術服務,接受委託組織行業專家開展農機新產品及技術鑑定、有關資質認定、標準化審定等活動。
(八)組織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行業信息資料庫,為政府部門、會員單位和全行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九)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會約,規範農機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農機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
(十)加強與省內外有關社團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委託,承辦各種專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是由各種經濟成分的農機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組成。單位會員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備案)。個人會員是由從事農機研究工作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較高聲譽的知名人士組成。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條件:凡承認本協會的章程,承擔本協會的義務和責任,與本會業務活動有關的願意並能夠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農機管理、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生產和經營等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由本人申請,填寫登記表,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發給會員證,並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的信息、資料和技術諮詢等有關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且無正當理由,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研究並提出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修改並通過本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和處理重大事項;
(八)審定常務理事的變更及增補;
(九)開展表彰和獎勵活動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
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比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以本協會名義參加涉外、禮儀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9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活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農委和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農委和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