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丹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56號),設立丹東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並掛丹東市糧食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糧食局的職責。
(二)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市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市農業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市扶貧開發的相關工作。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依法制定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建設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推進農產品安全生產;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依法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和農村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生產救災意見,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與重建。
(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高新技術套用研究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及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負責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加強農用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和農墾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發展規劃,引導結構調整,做好指導、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政府有關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計畫和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市糧食收購任務的落實;做好市際間的糧食調撥;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省儲備糧食的收購、儲備、輪換;負責全市糧食倉儲流通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市糧油儲備庫的建設與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糧食倉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和糧油倉儲庫建設與管理;指導基層糧食企業敞開收購農民的餘糧;監督糧食購銷企業資金封閉運行;確保國有糧食企業順價銷售。
(八)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財務、資金管理工作,加強收購資金管理;參與測算核定各種政策性糧食費用補貼;負責市級儲備庫和其它直屬國有企業的審計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省糧油標準和糧油檢測制度、方法,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糧油銷售的假冒偽劣行為;建立健全全市糧油市場信息網路,負責糧食行業統計與分析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糧食行業的科技開發規劃及職工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糧食行業推廣套用糧油儲藏、加工等新技術。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的組織、文電、政務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檔案、外事等工作;擬定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體育協會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委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宣傳、統戰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老幹部、人才及引智工作;負責委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幹部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委屬單位勞動工資的審批工作和全市農口人事勞動統計工作;做好委屬企業軍轉幹部思想穩定和政策宣傳工作,落實企業軍轉幹部相關待遇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農口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中高級農民職稱的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市級以上農村勞動模範、先進集體評選、推薦工作。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審批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產業發展和保護性規範檔案;監督檢查農業有關政策法規實施情況;負責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協調農業行政複議、聽證等工作;負責農業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委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業和委系統普法、培訓工作;承擔行政訴訟事宜;對委機關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核;負責農業保險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意見;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等工作;負責對農村土地征占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導,農村涉地糾紛案件的處理及複查、審核;組織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負擔情況的統計和監測,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及糧食補貼政策落實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承擔中央農村固定觀察點的調研任務。
(五)農業產業化處(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管理和運行監測;組織龍頭企業做大規模、創建品牌,建設基地、帶動農戶、開拓市場;負責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綜合、協調、調研和培訓等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創匯農業規劃;組織全市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農產品參展工作;承辦有關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落實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規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發展計畫處(掛農墾處牌子)
研究擬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承辦和指導農業項目編制工作;負責農業項目的審核、匯總、申報工作;參與測算核定對國有糧食企業的各種政策性費用補貼;核定市儲備糧的費用、利息補貼;組織實施農業和糧食等大項目開發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墾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農墾區域經濟與社會中長期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現代農墾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國有農場綜合改革,對全市國有農場職工負擔進行監管;負責農墾系統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統計及財務決算工作;負責農墾系統安全生產的協調、指導工作,推進農墾系統標準化、機械化示範工作;組織農墾系統大項目的實施,並監督資金運行;對國有農場土地、林權進行監管。
(七)財務處
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匯總系統會計報表;指導監督委直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和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委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參與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配合銀行部門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收購資金,實現“封閉運行”;監督委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委屬非糧食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的指導、管理、服務及體制改革等工作負責機關醫保工作。
(八)科技教育處
擬定全市農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承辦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辦重點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民培訓、教育、轉移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培訓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與指導服務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現代農業發展工作。
(九)種植業管理處
擬定糧油、蔬菜、山野菜、食用菌、果樹、花卉、中藥材、菸草、柞蠶等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農業建設項目;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參與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作物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工作;負責良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擬定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檢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農機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引導全市農業裝備的結構調整,指導農機新機具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和培訓工作;落實國家和省農機補貼政策;負責全市農機維修網點和培訓機構的審定;指導全市農機管理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機作業和安全生產;負責全市農機具質量監管。
(十一)農村能源環保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綠色食品開發辦公室)
制定全市農村能源環保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村能源開發利用與節能工作;負責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開展農業生產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標準化建設、無公害、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審核、申報及質量認證工作,推進農產品安全生產;指導全市農產品質檢體系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糧政與行業發展處
負責全市糧食行業發展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承包契約簽訂、兌現;指導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管理;負責全市糧食質量管理;負責糧食專項工程項目的審核、匯總、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負責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管理;負責糧食企業勞動力管理;負責糧食行業能源管理;負責糧油工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十三)糧食儲備調控處
擬定市級儲備糧管理和商品糧倉儲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查認定工作以及中央、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輪換、調撥、銷售等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市)級儲備糧和商品糧安全保管工作和農村糧食產後減損工作,為農民提供科學儲糧技術方法;負責全市糧食應急供應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受災地區、缺糧地區、水庫移民等對象的糧油供應工作;擬定全市糧食總量平衡、巨觀調控、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結構、總體布局和收購、儲存、輪換、銷售計畫及政策性糧食調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糧食市場信息工作;負責全市糧食收購許可的行政審批工作,開展糧食收購許可證專項檢查和年審工作;負責全社會糧食商品流通統計與分析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糧食商品供需總量平衡調查;負責全市糧油市場糧油價格監測和上報。
(十四)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
依法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研究擬定糧食流通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糧食流通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全市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備、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糧食行政處罰聽證、複議及應訴工作;負責指導委屬糧食監督檢查大隊的執法工作和違法案件的立案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縣(市)糧食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執法人員培訓和執法檢查業務工作。
(十五)軍糧供應處
負責全市軍糧供應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軍糧供應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糧供應網點布局規劃,組織軍供網點維修改造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市軍糧供應站資格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落實國家下達我市軍糧供應計畫工作;負責軍糧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糧供應價格測報和統計工作;負責全市軍供糧源定點廠家的審核、上報及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制定丹東市軍糧供應戰時應急預案及戰時部隊應急保障工作。
(十六)農村經濟綜合處
負責全市農業農村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調查研究、數據的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農”問題的對策、措施及建議;承辦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重要會議,以及會議議定事項和領導批辦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負責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農村經濟目標管理及組織考評工作;負責組織委有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
(十七)農村工作辦公室
承擔丹東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全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縣域經濟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政策研究、調研督導以及重點工作推進等工作;負責全市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工作的績效考核;對縣域經濟領域農業現代化建設、主導產業發展和園區建設以及農村城市化建設實行巨觀指導和管理;對新農村建設、縣域經濟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等有關政策、措施和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省政府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各項資金扶持政策進行督導和檢查。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及機關作風建設等工作。
工會(團委) 負責機關及委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
設定紀委、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行風建設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