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蠶業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蠶場管理工作。 第九條蠶場由養蠶戶承包經營的,應當簽訂承包契約。 第十七條蠶業生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
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柞蠶場的管理,有計畫地發展蠶繭生產,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經營管理柞蠶場和在蠶場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蠶場管理,應當堅持集約化經營、控制規模、改良蠶種、提高單產的方針,遵循保護生態環境和誰使用、誰建設、誰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蠶業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蠶場管理工作。並在柞蠶放養、蠶場建設和保護方面給予技術指導。
凡有蠶場的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蠶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放養柞蠶用地,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自然資源條件和生態環境進行統一規劃,標定蠶場邊界,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改變權屬,必須依法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開闢新蠶場。
第二章 蠶場使用
第六條 放養柞蠶的蠶場,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中刈蠶場每畝柞樹一百五十株以上,根刈蠶場每畝柞樹二百墩以上;
(二)中刈蠶場鬱閉度零點七以上,根刈蠶場鬱閉度零點六以上。
第七條 使用蠶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蠶場每年只能放養一次柞蠶,不準重複放養;
(二)春蠶食葉量不準超過三分之二;秋蠶食葉量不準超過四分之三;不準過量放養;
(三)移蠶,不準剪柞樹主幹枝。
第八條 蠶場輪伐更新周期:從幼樹成活開始。中刈蠶場二至三年;根刈蠶場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輪伐更新。
養蠶戶(含單位,下同)輪伐更新蠶場,必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向所在鄉人民政府申請,報縣蠶業生產主管部門批准,發給柞蠶場輪伐更新批准證書。未經批准,不準輪伐更新。
第九條 蠶場由養蠶戶承包經營的,應當簽訂承包契約。承包契約的管理,按照《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契約條例》的規定執行。
承包經營蠶場的期限,應當不少於三十年。承包者的子女享有繼續承包的優先權。
第三章 蠶場建設
第十條 蠶場建設以養蠶戶自力更生為主,蠶業生產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必要時可在經濟上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養蠶戶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治蠶場水土流失、砂化:
(一)在柞樹稀疏地塊補植柞樹、草灌植物或者採用小柞樹等密植串帶,增加植被;
(二)在有溝壑地塊修建塘壩、閘溝攔水。
第十二條 對退化較輕的蠶場,必須輪休輪放;對稀化、砂化較輕的蠶場,必須限期植樹、種草;對地處山脊、險坡的蠶場和岩石裸露、砂化、退化嚴重的蠶場,必須停蠶育林種草。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蠶場內開荒種地,栽參、植果樹、採石、取土、挖砂、刨柞樹根、摟草、砍柴、破壞植被。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對蠶場建設、管理保護、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有突出貢獻的、對檢舉或者制止他人破壞蠶場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蠶業生產主管部門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蠶業生產主管部門或者鄉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同一蠶場在一年內重複放養柞蠶的,處以每畝二元以下罰款;
(二)柞蠶食葉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每畝五元以下罰款;
(三)在移蠶時剪柞樹主幹枝的,處以每枝二角以下罰款;
(四)擅自輪伐更新或者超過批准面積輪伐更新的,處以每畝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在限期內未進行補植的,處以每畝二元以下罰款;
(六)在蠶場內刨柞樹根、摟草、砍柴的,處以每公斤二元以下罰款;
(七)在蠶場內開荒種地、栽參、植果樹、採石、取土、挖砂、破壞植被的,責令停止違禁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
罰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和水土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遼寧省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蠶業生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阻礙蠶業生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發布的《關於保護和建設柞蠶場的幾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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