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採購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遼寧省政府採購管理規定》業經2001年2月13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遼寧省政府採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我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為開展日常公務活動或者為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我省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規定。但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需緊急採購以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誠實信用、體現政府政策目標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採購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對本級的政府採購工作實行管理和監督。
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級政府採購業務,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審計、監察、計畫、經貿、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政府採購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採購市場準入
第七條 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招標投標業務需要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完成政府採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參與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依法經營,無不良債務和違約記錄,商業信譽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據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承諾準入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可以成為我省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第九條 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採購人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貸款、贈款進行政府採購的、貸款方或者贈款人對採購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條 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集中採購由本級政府採購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其委託取得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機構組織進行。採購人應當參與全過程。
分散採購應當經財政部門核准後,方可由採購人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必須實行集中採購:
(一)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低於1萬元,但批量購買並且當年累計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貨物;
(二)總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工程;
(三)經費預算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前款第(二)項規定符合《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限額的,必須採用招標形式採購。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和採購人不得擅自提高採購標準。
第十三條 符合集中採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形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
(二)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三)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
(四)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集中採購條件,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項目,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可以採用詢價採購形式。
第十五條 符合集中採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應商採購,或者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採購後的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者擴充,只能由原供應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標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申報需對原採購項目進行擴充的;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集中採購條件的採購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採購。
第四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按計畫進行。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年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畫,編制並公布本級年度政府採購計畫,下達給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和採購人執行。 第十八條 對符合集中採購條件的項目,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應當在採購人依據採購計畫提出採購要求後的1個工作日內實施政府採購。採購人應當依據採購計畫提出具體採購需求,並提供相關資料,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用於辦理本級政府採購資金的支付和結算。
第二十條 採取招標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和單一來源採購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確定供應商後,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於契約簽訂後7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經採購人和供應商協商一致,變更契約實質性條款或者訂立補充契約的,應當在變更契約實質性條款或者訂立補充契約後7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認為政府採購契約內容違反本規定的,可以通知採購人和供應商暫時中止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
政府採購契約簽訂後,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依法履行契約。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對契約標的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報財政部門審核。
對金額較大的契約標的的質量驗收,由採購人會同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應當參與契約標的的驗收,對出現的質量、性能等問題,負責協調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付款方式及採購人的驗收報告,經由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直接向供應商支付貨物、工程和服務價款。
第五章 政府採購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採購標準、採購方式、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所具備的條件,以及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違反本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或者採購人停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可以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資金核算和管理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未實行集中採購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採購人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擅自自行採購已經結束的,財政部門應當等額扣減經費預算撥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或者採購人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拒不接受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材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中止採購活動,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招標代理機構、供應商3年內不得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第三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採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行政事業收入、以政府信譽或者財產擔保的借貸資金以及屬於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
(二)貨物是指設備、原材料、產品、器具等有形動產和其他固態、液態、氣態物品(含電力)以及其附帶服務; (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所屬設備以及改造自然環境的行為。包括建造房屋、土木工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興修水利、整治環境、修建交通設施和鋪設下水道等建築項目的總承包、勘探、設計、施工和建築材料、設備供應;
(四)服務是指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採購對象,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諮詢服務、營運管理、文體活動、教育、衛生、醫療、環保、維修、培訓、勞務、保險等項目;
(五)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或者採購人直接邀請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六)詢價採購是指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或者採購人對3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七)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政府採購經辦機構或者採購人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按政府採購的原則、程式、方式進行,其招標投標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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