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交付

遲延交付,是指中國《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由於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導致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如由於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數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關於貨物每件、每單位及公斤的責任限制的規定。”根據《漢堡規則》,關於遲延交付除有約定到達日期標準之外,另有以一個勤勉的承運人的標準來進行衡量。

什麼是遲延交付

關於遲延交付的定義,《漢堡規則》第5條第2款有明確的規定,即“如果貨物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或者未明確約定時,按具體情況對於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未在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被指定的卸貨港交付時,即為遲延交付。

遲延交付的條件

根據我國《海商法》,構成遲延交付應具備的條件是:

1.明確約定交付貨物的時間。“明確約定”是指承運人與託運人在制訂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時,以明示的方式記載或表明貨物在目的港交付的具體時間。

2.明確約定貨物交付的港口。承運人與託運人在訂立契約時,必須在契約中約定卸貨港的地點。

3.必須有遲延交付的事實。

而根據《漢堡規則》,明確約定交付的時間與未明確約定交付的時間情形下,均可形成遲延交付的事實,這比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要嚴格。明確約定交貨時間是承運人的明示表示,這是運輸契約中特定時間的一種保證,承運人必須嚴格地遵守這項約定,一旦承運人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未明確約定交付時間的,根據海運實踐,承運人應採取合理速遣(reasonable dispatch),這是承運人的一項默示保證。這項保證在長期國際航運實踐中已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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