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齡兒童是指達到適合入學年齡接受教育的孩子。根據2006年6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該法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並且,該法還對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