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者生存法的原理
適者生存法的運用原理,是對行業中現有企業按規模大小進行分組,然後對其市場占有率等某個增長指標作時間序列分析。生產效率高的企業集合在市場上的市場占有率或其它某個增長指標就會不斷提高;相反,效率低的企業集合在市場上的市場占有率或其他某個增長指標就會不斷降低。通過對增長指標進行進一步比較、分析,就可確定在市場上適於生存的企業規模範圍。
根據適者生存原則,存在大量規模經濟的產業應該由大公司來支配。斯蒂格勒運用生存技術來檢驗一個產業中規模經濟重要性,其過程如下:“先把一產業的廠商按規模分類,然後計算各時期各規模等級的廠商在產業產出中所占比重。如果某一等級的廠商所占的生產份額下降了,說明該規模效率較低,一般地說,效率越低,則份額下降越快。”簡言之,如果公司的市場份額下降,則它是相對沒有效率,反之,如果市場份額上升,表明公司現有規模的效率較高,可以認為達到了適度規模的水平。現實中,企業的適度規模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只有當所有廠商擁有完全相同的資源時,一個產業才會只有一個廠商最佳規模。既然各廠商使用種類不同、質量不同的資源,最佳廠商規模必有多個,呈現某種頻率分布。生存技術使我們能對這一分布作出估計,在以下的套用中我們僅限於估計最佳規模的範圍。”[1]
適者生存法的優缺點
其突出優點有兩條:
一是它考慮了各種難以計量的費用和效率,符合市場競爭出效益的商品經濟規律;
二是方法較簡便,需要的數據只是每個規模等級的工廠數目和市場占有率。
主要不足是:
1、在壟斷行業不適用;
2、觀察時間短的結論不可靠;
3、混淆規模的外部經濟性和內部經濟性,無法得到規模成本曲線,因而有許多重要的經濟分析無法進行。
案例[1]
產能(千桶) | 1959 | 1963 | 1967 | 1971 | 1975 | 1979 | 1983 |
10~100 | 68 | 54 | 36 | 21 | 10 | 10 | 15 |
101~500 | 91 | 72 | 44 | 33 | 19 | 13 | 12 |
501~1000 | 30 | 33 | 35 | 32 | 13 | 8 | 2 |
1001~2000 | 18 | 17 | 18 | 21 | 13 | 11 | 13 |
2001~4000 | 8 | 10 | 10 | 12 | 12 | 3 | 9 |
4001以上 | 2 | 3 | 4 | 7 | 15 | 20 | 23 |
適者生存法在許多產業,如鋼鐵、石化、汽車等得到廣泛套用。以啤酒產業為例,上表描述了1959-1983年間美國啤酒企業的規模分布狀況(年產量低於1萬桶的小型啤酒廠沒有包括在內)。數據表明,在時間跨度長達24年的時期內,啤酒年產量低於200萬桶的企業,其數目持續下降(不排除在個別年份企業數目略有增加);產量超過200萬桶時,企業數目穩步增長。尤其是,當企業的年產量達到400萬桶的高水平時,企業的規模會越來越大。
斯蒂格勒以美國鋼鐵業的例子展現了適者生存法在產業的具體套用情況。他指出,有效規模的公司要想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下來,也必須採用有效的生產技術、獎酬系統和產品特性。歸納起來,套用適者生存法來分析企業的適度規模有下面幾個步驟:首先,根據要研究的特徵對企業進行分類;其次,衡量企業過去的業績(如市場份額、銷售收入、利潤等);最後,明確能改善業績的企業類型。需要指出,運用適者生存法要求產業內企業享有相同待遇,具備基本相同的競爭條件,否則,就很難客觀地比較企業的生存能力
參考文獻
↑ 1.0 1.1 《產業經濟學》浙江財經學院,第三章 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第三節 企業的適度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