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是達州市市級商業保險公司自願結成的保險業內的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是達州市市級商業保險公司自願結成的保險業內的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於2004年3月30日四川保監局批覆成立籌備組,發起結成自律組織的保險公司有中國人壽、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平安壽險、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中華聯合、永安財險9家市級公司。 2004年4月16日經四川保監局批覆同意成立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並核准協會章程和理事會人選,接受中國保監會四川保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於2004年10月9日經達州市民政局核准成立並予以註冊登記。2004年11月26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自此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正式掛牌。協會下設理事會、財產險專業委員會、人身險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
目前,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已歷經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截止2011年6月,協會共有會員單位21家,其中:財產險會員單位5家,人身險會員單位15家,保險中介公司1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DazhouInsnrance Association 縮寫DZIA)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以下簡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並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達州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本會是由達州市各市級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達州經濟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監管部門督促會員單位誠信自律,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行業利益,促進達州保險業持續、健康、效益、發展;
(三)為會員單位和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創新保險行業服務方式,建立完善行業協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會員、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達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四川保監局的委託,接受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暫設在達州市通川區二馬路72號(中共達州市委黨校第11幢1樓)。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接受四川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三)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四)推進行業自律機制建設,加強自律監督和管理,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單位,依據章程、自律公約及自律制度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提請四川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五)組織會員單位自願達成行為自律和業務規範,經會員單位簽字後執行,並對執行情況開展自律檢查;
第七條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四川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四川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四川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並做好四川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四川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技能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四川保監局、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主要接納單位會員。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合法設立的達州市市級保險機構均應加入本會。轄內保險中介機構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達州市內經四川保監局批准,並在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設立的市級保險公司、各類保險中介機構。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四川保監局批覆同意設立的證明檔案、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按照章程規定交納入會費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項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和行業事務的建議權和提出批評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六)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自律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
(四)參加本會活動,支持和配合完成本會委辦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調查和詢問,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年度會費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要求分攤的費用;
(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被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的,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單位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單位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審議、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單位推薦產生,每單位可推薦會員代表3名,其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負責人1名,另外2名原則上從總經理室其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中推薦產生。會員代表不在其公司擔任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室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時,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其任期為前任會員代表任期減已任期的剩餘任期。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含1/3)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保監局審查並經達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選舉和罷免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七)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人員編制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八)執行四川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及時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以及各種重要活動和重大事項等;
(九)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在會員代表中產生。各會員單位理事人選由各單位推薦,每個會員單位只能推薦理事人選1名,任職資格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負責人。秘書長為理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協會理事不在其單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負責人時,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其任期為前任理事任期減已任期的剩餘任期。
第二十一條根據四川保監局《四川保險業行業協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專業化、規範化的發展要求,結合達州市行業實際,本會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會員單位專業類別分別召開財產險理事會、人身險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或專業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全體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如因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定委託全權代表參加會議。凡出席會議的理事或其全權代表所陳述的立場、觀點、意見,均視為單位的立場、觀點、意見。會議形成的決議或紀要應執行。
第三節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為適應保險業務專業性特點,突出專業化管理,促進專業領域發展,本會設立財產險專業委員會、人身險險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理事會的領導,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解決專業領域的發展和規範事項,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各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辦事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和協會秘書處協調配合共同辦理。
第二十七條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3人;委員若干人。為便於開展專業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可由理事兼任,副主任可由會員單位總經理室成員兼任;委員原則上應為會員代表或會員單位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執行協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
(三)制定專業自律規範和自律管理制度;
(四)制定專業工作計畫,完成工作總結,開展專業活動;
(五)解決專業突出問題,化解專業矛盾。
第二十八條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專業工作需要,按會員單位專業類別分別召開財產險專委會、人身險專委會。專業委員會議由各專業會員單位和各專業委員參加,主任主持會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各專業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含2/3)該類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如因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各專委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定委託全權代表參加會議。凡出席會議的成員或其全權代表所陳述的立場、觀點、意見,均視為會員單位的立場、觀點、意見。會議形成的決議或紀要應執行。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4名,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四川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長、副會長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本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本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處統一管理。秘書處工作人員為專職,由本會從會員單位或社會上選聘。秘書處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符合四川保監局《四川保險業行業協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的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年輕化的相關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秘書長可由四川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兼任協會外其他職務、擔任協會外其他工作,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新選任秘書長年齡條件為在任期內不得超過60周歲。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放寬至選任時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可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人選須報經四川保監局審批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要熱愛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達州保險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且1年內未受到監管機關對其本人或所在機構本級的行政處罰;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3年內無違法違紀記錄;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五)其它各項條件符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四)組織草擬協會自律、服務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聘用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
(六)制定秘書處內部規章,實施內部管理,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四川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因以上原因提前離任的,對空缺的會長、副會長職位可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另行選舉產生;秘書長提前離任的,可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補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五節秘書處
第四十條秘書處是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確定,部門負責人應當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新選任人員年齡不超過40周歲,任期內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秘書處工作人員為專職,由本會向社會招聘。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由秘書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和行業實際,參照本地保險行業或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執行,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所在達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秘書處在符合建立基層黨組織條件時應當按有關規定設立基層黨支部。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度會費、專項活動(項目)補充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會費收取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具體收取辦法及拖欠會費的懲罰措施由理事會另行研究提出,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的經費單獨籌集,不在正常會費內列支,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其中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所得不得以沖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當用於本會自身建設和為會員單位服務。本會經費按預算開支。超預算、預算外項目應經會長同意並經理事會審批後開支。
第四十五條本會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本會應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1季度末前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四川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四川保監局、達州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參考市內保險行業平均水平,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徵求四川保監局和達州市民政局的意見,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達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會經達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保監局和達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09年9月23日達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達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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