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道路建築限界又稱道路淨空,是為保證道路上各種車輛、人群的正常通行與安全,在一定的高度和寬度範圍內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侵入的空間界限。在做道路的橫斷面設計時,應充分研究組成路幅要素的相互關係及道路的各種設施的設定規劃,在有限空間內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允許橋台、橋墩及照明、護欄、信號機、道路標誌牌、行道樹、電桿等設施侵入建築限界以內。
組成部分
道路建築限界由淨高和淨寬兩部分組成:
淨高即淨空高度,是指道路在橫斷面範圍內保證安全通行所必須滿足的豎向高度。淨高應考慮汽車裝載高度、安全高度及路面鋪裝等因素確定。我國載重汽車的裝載高度限制為4.0m,外加0.5m的安全高度,一般採用4.5m的淨高。考慮到大型設備運輸的發展、路面積雪和路面鋪裝在養護中的加厚等因素,規定高速公路和一級、二級公路的淨高為5.0m,三、四級公路為4.5m。三、四級公路的路面類型若為砂石路面時,考慮今後路面面層需要改造提高,淨空高度可預留20cm。一條公路應採用相同的淨高,當構造物位於凹形豎曲線上方時,長大車輛通過會形成弦空而降低構造物下有效淨高,設計時應保證有效淨高的要求;公路下穿時應保證公路距構造物底部任意點均應滿足淨高的需要。城市道路最小淨高:各種汽車4.5m,無軌電車5.0m,有軌電車5.5m,腳踏車和行人2.5m,其他非機動車3.5m。
淨寬是指道路在橫斷面範圍內保證安全通行所必須滿足的橫向寬度。淨寬包括行車帶、路肩、中間帶、綠帶等寬度。路肩是在淨空範圍之內,因此道路上各種設施(標誌、護欄等)均應設定在右路肩以外的保護性路肩上,而且必須保證其伸入部分在淨高以上。設於中間帶和路肩上的橋墩或門式支柱不應緊靠建築限界設定,應留有設定防護欄位置(不小於0.5m)的餘地。
橋樑、隧道及高架道路的淨空一般應與路段相同,有時為了降低造價需壓縮淨空時,其壓縮部分主要體現在側向寬度上。但在橋樑、隧道中需設人行道,且當人行道寬度大於側向寬度時,其增加的寬度應包括在淨寬之內。人行道、腳踏車道、檢修道與行車道分開設定時,其淨高一般為2.5m。
規定
各級公路建築限界規定:
W——行車道寬度;
——左側硬路肩寬度;
——右側硬路肩寬度;
——左側路緣頻寬度;
——右側路緣頻寬度;
L——側向寬度,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硬路肩寬度(£。或L:);二、三、四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路肩寬度減去0.25m;隧道內側向寬度(£在或k)應符合隧道最小側向寬度的規定;
C——當設計速度大於100 km/h時為0.5m,等於或小於100 km/h時為0.25 m;
——中間頻寬度;
——中央分隔頻寬度;
J——隧道內檢修道寬度;
R——隧道內人行道寬度;
d——隧道內檢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築限界頂角寬度,當L≤1m時,E=L;當L>1m時,E=1m;
H——淨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