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時,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外,對於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已由被保險人墊付的醫藥費用、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時,保險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本保險契約的有關規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按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賠償限額檔次協商確定。
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二)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與免賠額之和,最高不超過本保險的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