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第一類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
1、購進免稅農業產品。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是指向農業生產者購入農業初級產品。
例:某納稅人從某農場購入水果4噸,支付買價10000元。該批水果銷售時的含稅銷售價格定為2500元/噸。其進項稅額=10000元×13%=1300元。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採購 8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銀行存款10000
2、購進其他非固定資產貨物。納稅人購進其他非固定資產貨物的進項稅額為銷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進口非固定資產貨物。進口非固定資產貨物的進項稅額,為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例:甲納稅人進口鋼板100噸,價款200000元,海關徵收關稅50000元,增值稅42500元,貨物已驗收入庫,這批鋼板的計畫價格為2600元/噸。會計分錄為:
(1)借:材料採購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2500
貸:銀行存款292500
(2)借:原材料 260000
貸: 材料採購 250000
材料成本差異10000
4、購進應稅勞務。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勞務提供者開具加工費或修理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5、購進或進口固定資產貨物。納稅人購進或進口固定資產貨物,無論是否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其支付的進項稅額應併入固定資產價值,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第二類
接受代銷貨物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受託代銷商品所接受代銷貨物,在貨物接受時,可暫不計算進項稅額,也不進行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待開出代銷貨物結算清單,並收到委託人專用發票時再進行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例:乙納稅人會接受甲納稅人委託代銷的洗衣機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銷售價款為80000元,銷項稅額為13600元。開出代銷商品結算清單,並收到甲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分錄為:
1、接受商品時,按雙方契約確定的含稅售價
借:受託代銷商品 93600
貸:代銷商品款 93600
2、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付款時
借:應付帳款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銀行存款93600
第三類
接受投資、捐贈貨物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接受投資、捐贈取得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也是投資者或捐贈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注意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把外購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遭受非正常損失的,其進項稅額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由於貨物或應稅勞務在購進時,,尚不能確定它們的具體用途,因而,往往是對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先行從購進時所屬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做了抵扣,但在發生這些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時,應作不得抵扣的會計處理。這就需要按規定在發生這些行為的納稅期內,把不應抵扣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來,並在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具體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為界限的,納稅人對建築物進行修繕、裝飾等支出,即使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也屬於稅法規定的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同樣,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即使不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或“盈餘公積”科目中核算,其進項稅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已納稅人把本店庫存裝修材料一批,用於本店辦公室裝修,該批裝修材料的原始進價無從查找,企業按售價結轉成本10000元,同時分攤進銷差價2000元。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因該批裝飾材料在當初購進時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核定,故可按其結轉的實際成本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000-2000)×17%=1360(元)。會計分錄為:
借:待攤費用1136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60
同時,借:商品進銷差價 2000
貸:待攤費用2000
2、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納稅期作了抵扣。發生損失後,一般很難核實所損失的貨物是在過去何時購進的。其原始進價和進項稅額也無法準確核定,因此,應按我們在例25中介紹的原則,即按貨物的實際成本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於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還需參照企業如今的成本資料加以計算。
3、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貨物或應稅稅勞務,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按企業的實際購進價格或結轉的實際成本計算。有的企業,如商業企業,由於其經營的貨物品種繁多,企業往往把商品分成幾個大類,按大類核算銷售成本,大類中某項免稅貨物的實際成本無從查找,這樣用於免稅項目貨物的進項稅額也就無法準確計算。對類似問題,《實施細則》中專門做了規定,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