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進項稅

一、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十九、接受非試點地區納稅人的應稅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技術要求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轉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156號檔案規定進行抵扣: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含156號檔案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將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為應徵消費稅的汽車、機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156號檔案適用範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餘額,無餘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製、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淨值為銷售額。

增值稅轉型中舊固定資產的轉讓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徵稅,並按下列方法抵扣進項稅額: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餘額並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餘額小於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餘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未抵扣或未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不含稅價)×適用稅率,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營改增”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二十種情形

增值稅進項稅額並非可以全額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視情而論。隨著“營改增”試點擴圍工作的逐步推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相關企業在增值稅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環節存在著稅政不夠完善,理解不夠清晰,抵扣不夠準確,操作不夠規範,由此造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時,存在發票開具內容不規範,原始資料不齊全,扣稅憑證不合法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確定性增大。

為了幫助納稅人進一步熟悉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於抵扣進項稅的專家視頻講座,就“營改增”相關抵扣政策相關問題進行系統歸納和全面梳理。在講堂欄目中,財稅專家為財稅人員解讀當前政策。“營改增”試點地區納稅人參考和借鑑。具體操作還需結合各地稅收政策和具體事宜視情處理。

一、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對於那些年銷售額低於500萬的小規模試點企業,增值稅的徵收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購進的貨物直接用於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則沒有進項稅額。

四、購進的貨物已經作了進項稅額,後來又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則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五、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不能實現銷售,不會產生銷項稅額,所以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已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必須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六、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七、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八、納稅人資料不齊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契約、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契約、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備查,無法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九、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十一、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的情形,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111號)規定:“第二十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十二、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發生服務中止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十三、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此外,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111號)規定,提供應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以下幾種情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四、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七、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八、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機車、汽車、遊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試點地區納稅人的應稅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非試點地區納稅人的應稅服務還開不出來專票,不是“營改增”範圍,還是使用營業稅票。

二十、電腦、印表機、掃瞄器等屬於通用設備,不屬於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不適用財稅15號檔案規定的可以抵扣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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