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並調整人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辭彙理解
1、留抵稅額:上期未抵完的進項稅
2、進項稅征退差:a有未實際徵收(如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b 巨觀經濟調控(如應對人民幣升值壓力)
3、免:外銷免銷項稅
抵: 所有的進項稅對內銷銷項稅的抵免
退:退還因出口而多交納的增值稅進項稅
4、剔稅:對進項稅的修正(2)(其中退還的增值稅進項稅總額中免稅部分應該扣除,此處離岸價與採購價無法直接對應)
A 應納稅額: 免、剔、抵
B 尺度: 計算當期因出口原因而應退的總額(即尋找出應納稅為負的真實原因)
比較: A>B 說明A-B的部分不是因為出口而出現的,而是其他原因如當期大量購進而使進項稅劇增,相應的就應留待下期抵扣的部分,當期應退B
A
註:對於免抵部分,因其免抵的是內銷應納的銷項稅故而這一部分應補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5、免抵退稅的進項稅組成:●計入外銷貨物的成本,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 ●免抵部分 ●退還的部分
先征後退的進項稅組成:●計入外銷貨物成本的部分●退還的部分
賬務處理
免抵退稅的賬務處理:
(1)出口貨物免稅,反映在賬務處理上是出口銷售時,無需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出口貨物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賬務處理上表現為企業購進原材料,無論用於生產出口貨物還是用於生產內銷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但由於出口貨物的徵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因而存在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情況,此項因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進項稅額轉出。出口企業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後,按證明上註明的“不得抵扣稅額抵減額”用紅字貸記“進項稅額轉出”,同時以紅字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生產企業發生國外運費、保險、佣金費用支出時,按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分攤計算,並沖減“不得抵扣稅額”,用紅字貸記“進項稅額轉出”,同時紅字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3)出口貨物退稅的賬務處理:按計算的免抵退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按計算的免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按免抵退稅額與免抵稅額兩者之差,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即: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註: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反映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後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按規定計算的應免抵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免抵稅額的計算確定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是在取得稅務機關後進行免抵和退稅的會計處理,按批准的免抵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第二種是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按退稅申報數進行稅務處理。根據當期的免抵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而收到退回的稅款,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計算實例
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徵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2003年4月的有關經營業務為: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4萬元,貨已驗收入庫。上月末留抵稅款3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
(1)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200*(17%-13%)=8(萬元)
(2)當期應納稅額=100*17%-(34-8)-3=-12(萬元)
(3)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
(4)按規定,如當期末留抵稅額小於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12(萬元)
(5)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26-12=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