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擬定本地區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2、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3、依法對全縣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察;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整改指令,並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聽證和行政複議工作。
4、負責制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目標,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5、負責發布全縣的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各類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參與生產性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對一般生產性死亡事故批覆結案,受縣政府委託對有關事故批覆結案,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6、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各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源、建設工程項目和其它有關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安全認證和審批工作。
7、負責全縣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審查、驗收、批准和監督檢查工作。
8、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燃氣專項安全整治工作;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查報批發證工作;負責全縣廢棄危險化學品容器安全處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9、負責對全縣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認證和核發《進賢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
10、負責從事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設計、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審查、許可和委託、授權工作。
11、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負責安全生產監察、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對企業法人代表、主要經營者、註冊安全主任、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對電工、電焊工、電梯司機、廠內運輸車輛司機、起重工、司爐工、高壓焊接工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12、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負責重特大事故隱患的統計、上報和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對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協調;組織、指導和協調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3、組織、協調、配合上級部門對全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運用工作及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安全科研經費的管理工作。
14、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5、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