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賢縣人大

進賢縣人大--其主要職責為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進賢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2、領導或主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3、討論、決定縣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 、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我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5、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6、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不適當的決議;
7、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8、根據縣長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9、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0、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它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1、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補選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2、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