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方法
凡是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公司,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若為首次辦理該業務時需向中國銀行提供如下檔案的副本各一份:營業執照,經貿部(委)批准證書。如申請人是合資企業,還需提供合資企業的契約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式向中國銀行申請開證。
1.首先填寫開證申請書和開證備查表,並加蓋公章。
2.按所開信用證的金額交納等值的保證金或等值的有價證券,包括銀行存款單、匯票等。如採用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方式時,擔保函需經中國銀行確認後,方可生效。如使用外匯額度加配套人民幣開證時,在交足人民幣的同時還需提供一份有外匯管理局蓋章的額度支付書。同時在提交銀行的開證申請書背面加蓋外匯管理局的額度核銷章。
3.如申請人需要對已開出的信用證內容進行修改,可向銀行提交一份有申請人印章的修改申請書。
4.信用證開出後銀行將交給申請人一份信用證的副本,同時收取開證金額1.5‰的開證費。
5.當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銀行將通知開證申請人取單。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取單並在五天內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復,銀行將視為接受單拒並同意付款辦理。若要辦理拒付,申請人需將全套單據退交銀行,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證失效後,申請人須填寫書面申請索回證下所余保證金餘額。申請書中須註明收款行名稱和帳號。
以上為目前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基本方法,在實際辦理業務中如遇特殊問題還可與中國銀行協商。
結算流程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
買賣雙方簽訂契約以後,進口方首先應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開證申請書(DocumentaryCreditApplication),銀行再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出正式信用證。
開證申請書是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書面契約,也是申請人對開證行的委託。開證申請書主要是根據契約中的有關條款填寫,申請人最好將契約副本一併提交銀行供參考和核對。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信用證是根據契約內容開立的,但一經開立,它與契約是相互獨立的,因而應認真審查契約的主要條款,將其列人申請書中。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是第一性的付款人。只要出口商通過其銀行交來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必須依據進口商遞交的開證申請書,完整、準確、及時地開出信用證。
開證申請書的正面內容是客戶對開證行的法律有效檔案,其正本一般由銀行印發,其內容由申請人填寫。申請人除了填寫信用證申請書內容外,還應注意其背麵條款。這些條款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協定的組成部分,一般是由開證行在印製申請書時就已根據其習慣做法和國際慣例確定下來的內容。開證行根據進口商提供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時,必須對它進行認真審核。審核要點如下:
(1)開證所使用的貨幣幣別應與成交契約所規定的幣別相同。
(2)開證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
(3)價格條件在進口企業對外成交時已經確定,銀行在審核價格條件時,必須注意與價格條件相適應的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以使信用證條款前後吻合。
(4)付款條件均為不可撤銷信用證,無須國外銀行加具保兌。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開可轉讓信用證,因為可轉讓信用證第二受益人的資信可能不了解。付款期限有即期付款、遠期付款等。
(5)到達港或目的港應為進口國口岸。
(6)開證申請書中所列的各項開證條款前後不得有矛盾之處。開證的方法一般有信開本和電開本兩種。信開即以郵寄方式開證,分為平郵、航空掛號和特快專遞等;電開即以電報、電傳或SWIFT等電訊方式開證。分詳電(或稱全電)和簡電開證以及引用舊證的套證和約定格式的套打方式。
(二)修改信用證
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請求開出信用證後,開證申請人認為或者應受益人的要求,需要對原信用證的內容或條款進行修改時,可向開證行提出申請,銀行憑修改申請書辦理。
1.申請人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修改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需修改的信用證號碼及修改內容。
2.審查修改申請書的內容
銀行接到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後,應根據申請書所列證號,調出存檔的原信用證副本對照審核如下內容:
(1)修改申請書所列證號、申請人名稱必須與銀行存檔的原證相符,以免串證或重複修改。
(2)修改後的條款之間相互有無牴觸之處。
(3)修改後的條款對我方有無不利之處。
(4)修改的內容與原證有關的條款應作相應的修改,使修改後的信用證各條款之間相互吻合、銜接。
(5)凡是增加金額的修改,需補足增額部分的資金。
3.繕制信用證修改通知書
銀行審核修改申請書後,可繕打修改通知書,一般用電訊方式通知國外轉遞行,經修改加列密押後發出,然後將修改通知書副本按修改日期依次附貼於信用證留底備查,同時,將另一副本送交申請人。
(三)審單、付款和進口結匯
1.審單
開證行接到國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全面、逐項地審核單證之間、單單之間是否相符,並根據國外議付行的寄單索償通知書,核對單據的種類、份數以及匯票、發票與索償通知書所列金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後,憑議付行的寄單索償通知,填制進口單據傳送清單,附上全部單據送公司簽收,經公司全面審核無誤、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付款。索償通知書、匯票及一份清單,連同信用證留底歸入代辦卷內,以待辦理對外付款。
對於審單付款的問題,銀貿雙方都應當在思想上明確,若按正常做法,審核進口單據應當是開證銀行的職責。開證行在審核單據無誤以後,就應當直接對外辦理付款,不必事先徵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在我國開證行在接到國外寄來單據以後,未經詳細審核就先交開證申請人審核,這是一種變通的做法,是屬於暫借單據的性質。之所以採用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節省手續,因為開證行如先審核單據,然後再轉交申請人,申請人仍須再審一遍,況且開證申請人對貨物規格等較開證行熟悉,申請人又都是國內企業,所以才把這兩道手續合二為一,正因為這樣,申請人接到單據在辦理對外付款之前,要對單據妥善保管,以便在單證不符欲拒付時可以對外退單。
在審單過程中,如發現單證不符,一般可採取全部拒付、部分拒付或扣減貨款的辦法來處理。但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一般在三個工作日),立即以最迅速的方法向議付行提出,在對方尚未答覆之前,由開證行代議付行保存全部單據,歸存拒付案卷單獨保管,等待處理。如是電信拒付,所發生的電報或電傳費用,於付款時扣收或另函收取。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須以開證行名義,根據單據不符的問題提出,不應涉及貨物及申請人名義。例如不能以“申請人聲稱貨物經檢驗與規定不符”為理由對外拒付。
2.承兌或付款
進口商收到開證行轉去的單據經核驗無誤後向開證行辦理付款或承兌手續。銀行則應立即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國外議付行索匯通知書的要求,對外辦理付款或承兌。如果信用證規定為即期付款,則應對外辦理付款手續;如為遠期付款,則應辦理承兌手續,確定付款到期日,發出承兌通知書,到期日付款轉賬。對於總的付款或承兌時間,應掌握在銀行接到單據後三個工作日內對外辦理。
銀行收到進口公司交來加章後確認付款的傳送清單,對照證號以“待付款”卷內調出原“進口單據傳送清單”、索償證明書及信用證留底,經核查,證明手續齊備、內容正確、本幣與外幣折算無誤後,同時在信用證留底背批付匯日期、金額、餘額及有關事宜後辦理付款手續。
為了做到在合理的時間內,對外辦理或承兌,銀行應建立檢查制度,即每日檢查待付款卷內的到期付款或承兌情況,如有到期應付而未付或未承兌,應及時辦理手續,對外付款或承兌。如因申請人遲付而引起爭議,未履行索賠,其遲付利息應由申請人負擔,如屬銀行責任則應由銀行負責。
(四)進口結匯
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的付款條件規定,對外履行付款,同時,對進口公司辦理進口結匯,由進口公司填寫“購買外匯申請書”和“進口付匯核銷單”,然後由銀行根據中國銀行外匯牌價表的匯率,以人民幣兌換信用證上所規定的外幣及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