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2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6號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境肉類產品安全衛生,防止動物疫情傳入傳出我國,保護我國農牧業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維護對外貿易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進出境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肉類產品是指動物屠體的任何可供人類食用部分,包括胴體、肉類、臟器、副產品以及以上述產品為原料的製品(不含罐頭)。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

第五條 向中國輸出肉類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當局應當與國家質檢總局簽訂檢驗檢疫議定書,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檢驗檢疫議定書和中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到輸出肉類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預檢。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的加工企業實施註冊登記制度。未經國家質檢總局註冊登記的國外加工企業生產的肉類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境肉類產品的貨主應當在貿易契約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八條 進境肉類產品只能從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口岸進境。進境口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進境肉類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的條件應當符合《進境肉類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附屬檔案)。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所轄地區用於存儲進境肉類產品的冷庫實行備案管理;
(二)進境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具備實施進境肉類產品實驗室檢驗檢疫的必要設施,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肉類產品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原產地證書、貿易契約、信用證、提單、發票等單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所提交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並對審批數量進行核銷。
對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或者檢驗檢疫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以及無有效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十一條 對裝運進境肉類產品的貨櫃應當在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實施箱體防疫消毒處理。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進境肉類產品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第十二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下列規定對肉類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貨櫃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加工廠家名稱或者註冊號、包裝、鉛封號、檢驗檢疫標誌或封識等是否相符;
(二)檢查貨櫃溫度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驗包裝:外包裝上應當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工廠註冊號和目的地等內容,目的地必須註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口處應當加施一次性檢驗檢疫標識;內包裝必須使用無毒、無害的全新材料,並標明品名、註冊廠號;
(四)查驗有無腐敗變質,有無異味、毛、血、糞污等雜質及其它有害雜質。
第十三條 根據現場檢驗檢疫的情況,對進境肉類產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貨證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國標準規定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二)腐敗變質或者受有害雜質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三)疑似受病原體污染的,應當立即採樣送檢,並作封存處理。
第十四條 進境肉類產品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後,運往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儲存冷庫存放。同時,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採樣進行實驗室檢驗。
第十五條 採樣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採樣時,應當避免樣品被污染;使用專用樣品袋存放樣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裝;採集的樣品應當保持在與運輸環境近似的溫度下(可放冰內、冰櫃的冷盒內或低溫冰櫃內保存);
(二)採樣後在盛裝樣品的容器或者樣品袋上應當加貼標籤,標明樣品名稱、報檢單號、來源、數量、採樣地點、採樣人及採樣日期等,並出具《抽/採樣憑證》。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當對送檢樣品進行感官特性檢驗,檢查其新鮮度、色澤、氣味是否正常;是否有毛、血、糞污等雜質;是否有出血、淤血等,必要時進行揮發性鹽基氮、蒸煮試驗。
第十七條 對抽取的進境肉類產品樣品進行微生物檢驗,並按照《動物源性食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計畫》對重金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理化指標進行監測。
肉類產品的微生物學檢驗項目包括強制性進行細菌總數、沙門氏菌、致病性大腸桿菌(包括O157和O157:H7)檢驗和監測性進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桿菌、彎曲桿菌等檢驗;肉製品還必須強制性進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根據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動物疫情狀況,對可能受動物傳染病原、寄生蟲感染的肉類產品,必須進行相關病原和寄生蟲的檢測。
第十八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對進境肉類產品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生產、加工、使用;
(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退回、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需要對外索賠的,簽發相關證書。
第十九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前,不得擅自轉移、生產、加工、使用進境肉類產品。

第三章 出境檢驗檢疫

第二十條 出境肉類產品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方準出境。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行註冊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境肉類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二)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定、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向出境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派出獸醫,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出境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應當為檢驗檢疫機構派出的獸醫(以下簡稱派出獸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派出獸醫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檢驗檢疫要求和有關規定對屠宰動物實施宰前、宰後檢驗檢疫;
(二)對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檢驗檢疫需要抽樣,送實驗室檢驗;
(三)完成國家殘留監控計畫和疫病監測方案中規定的抽樣工作;
(四)負責申領和保管出境肉類產品所需檢驗檢疫印章、標誌,並做好使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前向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預報檢。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預報檢後,應當檢查確認檢驗檢疫要求,並對生產、加工企業周圍地區、供屠宰動物來源地的動物疫情情況和農藥、獸藥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符合出口要求的,方可同意生產、加工。
第二十五條 供屠宰動物應當來自經過檢驗檢疫機構註冊或者備案的飼養場。註冊或者備案工作參照供港澳活動物有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行。
供屠宰動物的飼養應當由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五統一管理方式”管理(即統一供應雞苗、仔豬等、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使用藥物、統一收購屠宰)。動物出場前應當經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並出具證明,出境肉類產品加工廠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憑證明準予屠宰加工。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宰前動物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沒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者疫情監測、殘留監控不合格的動物不得用於屠宰、加工出境肉類產品。
非飼養的供屠宰動物須經宰前檢疫合格,並對有毒有害殘留物質檢測合格。
第二十七條 出境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進行檢測和自控。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出境肉類產品中微生物和有毒有害殘留物質進行檢測,並對企業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出境肉類產品包裝的材料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包裝箱(袋)上應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標明品名、數(重)量、生產企業名稱、註冊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等。需要加施檢驗檢疫印章或者標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派出獸醫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條 在派出獸醫監督下生產、加工的肉類產品,由檢驗檢疫機構派出獸醫進行登記,填寫監管記錄,並結合檢測結果,確認生產加工的產品是否符合進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符合要求的,由派出獸醫簽發肉類產品出廠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一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肉類產品啟運前,憑派出獸醫簽發的貨物出廠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向出境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三十二條 運輸出境肉類產品的運輸工具必須具備良好的密封性能和製冷設備,保證運輸過程中所需要的溫度條件,其所提供的裝載方式能有效地避免肉類產品受到污染,並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處理。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肉類產品的發運實施監裝。出境肉類產品裝運時,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對裝運過程進行監督,並填寫監督裝運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肉類產品、包裝容器、運輸工具等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或者封識。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肉類產品的出廠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檢測結果報告、監督裝運記錄等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單;不符合規定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第三十五條 存放出境肉類產品的中轉冷庫應當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出境肉類產品運抵中轉冷庫時應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中轉冷庫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憑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證單監督入庫。
出境肉類產品出庫時由中轉庫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換證。
第三十六條 出境冷凍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後6個月內、冰鮮肉類產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後72小時內出境。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簽發檢驗檢疫證書的獸醫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備案的獸醫不得簽發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進出境肉類產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進出境肉類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嚴格執法,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文明服務。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構按照規定查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

附屬檔案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
一、指定存儲冷庫的基本條件:
(一)交通、運輸便利、位於進境口岸轄區範圍內,具備有方便搬運的運作空間,冷庫容量達3000噸(來料加工企業自有的冷庫除外)。
(二)應當位於無污染源的區域,環境衛生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庫區路面應當鋪設水泥並保持平坦不積水。
(三)庫房密封,有防蟲、防鼠、防霉設施。
(四)庫房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下,晝夜溫差不超過1℃。
(五)保持無污垢、無異味,環境衛生整潔,布局合理。
(六)應當設有溫度自動記錄裝置,庫內應當裝備非水銀溫度計。
(七)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衛生質量體系:
1. 衛生質量方針和衛生質量目標;
2.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3. 生產人員管理;
4. 環境衛生要求;
5. 冷庫及設施衛生要求;
6. 儲存、運輸衛生的控制;
7. 質量記錄控制;
8. 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二、進庫管理
(一)指定存儲冷庫對入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一聯正本,並保留其複印件。
(二)凡有下列情況,一律不許進庫,並及時通知有關檢驗檢疫機構:
1. 貨證不符、散裝、拼裝或者中性包裝,以及包裝不符合檢驗檢疫規定要求的;
2. 腐敗變質、有異味的。
(三)不同產品(包括不同品種、不同產地、不同進庫時間、不同的貨主)不得在庫內的同一區域混合堆放,國內產品不能與進境產品存放於同一庫內。保持過道整潔,不準放置障礙物品。
(四)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建立入庫登記核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進境肉類產品的入庫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的登記) 、衛生與防疫工作,並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監督管理。
(五)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填寫《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存儲冷庫質量監督管理手冊》,以備檢驗檢疫機構核查。
(六)指定存儲冷庫如發現有非法進境的肉類產品,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三、出庫管理:
(一)指定存儲冷庫對出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第一聯正本,並保留複印件。
(二)產品出庫時, 由專人負責做好出庫登記。
(三)產品出庫後及時清理殘留物並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
四、監督管理
(一)指定存儲冷庫應當為檢驗檢疫人員提供必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設施。
(二)指定存儲冷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組織實施,其內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員到指定存儲冷庫檢查存儲、出入庫登記、質量體系的運行、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情況,包括有無存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發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不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以及存放期間擅自開拆或者損毀檢驗檢疫標誌、封識等情況。
(三)檢驗檢疫機構在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警告、暫停存儲進境肉類產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儲冷庫資格。
(四)指定存儲冷庫每月將上月出入庫進境肉類產品的統計表報檢驗檢疫機關,並接受檢驗檢疫機關核查。
(五)指定存儲冷庫修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改變結構時,應當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並在其指導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進境肉類產品出入庫裝卸過程中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點作無害化處理。
(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指定存儲冷庫實施檢疫監督時,冷庫負責人應當密切配合,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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