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檢驗檢疫局動植物檢驗檢疫處
2、部門職責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負責辦理本轄區內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審批、監管、辦證及監管等工作。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檢疫許可證管理辦法》、《進境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
4、企業(單位)辦理進境動植物許可證審批要求
(一)企業(單位)必須通過網際網路用瀏覽器登入信城通申請數字證書(I KEY)。
(二)企業(單位)持數字證書到西藏檢驗檢疫局動植檢處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業務的電子註冊。
(三)區內加工、銷售和使用的進境動植物(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除外)由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處進行檢疫審批。
(四)在使用過程中如遇技術問題,可與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檢處聯繫。
(五)企業(單位)已申請獲得的檢疫許可證不得轉讓、買賣,一經發現,吊銷其許可證並取消公司的註冊及其報檢資格。
5、申請單位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輸入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檢疫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契約;
(四)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五)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複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檔案;
(六)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檔案;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請程式
(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企業(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契約或者協定的單位,委託辦理檢疫許可證手續的,代理人在辦理申請時提交委託書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二)申請企業(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契約或者協定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申請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名稱、品種和編碼必須明確,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1份檢疫許可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由動植檢處在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列印(塗改或手寫均無效),授權簽字人手簽並加蓋審批機關“動植物檢疫審批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四)領取許可證後,需要變更內容或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當重新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五)檢疫審批手續:許可證有效期原則上不跨年度,每年12月下旬開始辦理翌年元月份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7、期限
《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對活動物簽發的《檢疫許可證》外,不得跨年度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8、審批收費標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及其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3]2357號
9、受理地點及時間
西藏拉薩市北京西路267號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檢處,
每周一至周五
10、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西藏檢驗檢疫局監察審計室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