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安排,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審計督察處)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融資平台,按照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安排,審計駐連金融、保險、證券等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處
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一)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市“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行政編制49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2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2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另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其他事項
(一)縣(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縣(區)黨委為主的體制。縣(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區)黨委加強對縣(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二)市審計局直屬經濟責任審計局受市審計局的委託和安排,負責對縣(區)領導幹部、市管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及市管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市審計局交辦的審計任務。
(三)市財政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審計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投入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並執行前置性審批;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會同市財政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相互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