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指導監督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擬定實施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措施;擬定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市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方案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貫徹執行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協調指導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到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行業標準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以管理和技工學校管理規則;制定全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全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全市技工學校及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的教育教學研究及指導工作;貫徹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技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管理全市工人考核、技師評定工作。
(五)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規範、規則;組織或參與調處因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爭議、集體上訪等重大案件;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全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情況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推薦省級勞動模範和評定市級勞動模範工作。
(六)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負責企業勞動契約鑑證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並貫徹執行;組織實施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總額。
(八)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意見,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和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制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與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三)指導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直各主管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加強勞動保障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局屬事業單位;指導相關協會等社團工作。
(十四)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授權範圍內的省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監察室
2、辦公室
3、勞動工資處
4、勞動爭議仲裁處
5、培訓處
6、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7、養老保險處
8、醫療保險處
9、規劃和基金監督處
10、機關黨委
地理位置
地址:朝陽東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