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通知存款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1999年1月3日發布的通知。

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通知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該項存款。

第四條 通知存款不論實際存期多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長短劃分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兩個品種。一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須提前七天通知約定支取存款。

第五條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50萬元;最低支取金額:個人為5萬元;單位為10萬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條 通知存款為記名式存款。個人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單形式,單位通知存款採用記名存款憑證形式。存單或存款憑證須註明“通知存款”字樣。

第七條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機構與存款人自行約定。

第八條 通知存款存入時,存款人自由選擇通知存款品種(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單或存款憑證上不註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機構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水平和實際存期計息,利隨本清。

第九條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況,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一)實際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已辦理通知手續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支取金額不足或超過約定金額的,不足或超過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支取金額不足最低支取金額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通知存款如已辦理通知手續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內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內不計息。

第十一條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於最低起存金額的,需重新填寫通知存款單或憑證,從原開戶日計算存期;留存部分低於起存金額的予以清戶,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或根據存款人意願轉為其他存款。

第十二條 郵政儲蓄部門辦理通知存款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或郵政儲蓄部門違反本辦法辦理通知存款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人民幣業務,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百科依據

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銀髮[19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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