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單位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
1、單位定期存款是我國銀行業的一項傳統負債業務,是指企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將短期閒置資金存入銀行,並事先與銀行約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種存款方式。吸收單位定期存款可以為銀行帶來大額而又較為穩定的資金來源,所以這項業務倍受廣大金融機構的青睞。
2、單位活期存款是指不約定存款期限,可以隨時辦理存取的,並依照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取利息的存款。
3、單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約定存期,在支取時需事先通知存款銀行的一種人民幣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其帳戶不得作結算戶使用。
4、單位協定存款是客戶按照與金融機構約定的存款額度開立的結算賬戶,賬戶中超過存款額度的部分,金融機構自動將其轉入協定賬戶,並以協定存款利率計息的一種企業存款。
基本規則
1、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
2、強制交存。是指各類開戶單位對其現金收入,除開戶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外,必須存入開戶行,不得自行保存和擅自“坐支”。
3、限制之處。各開戶單位對其存款的使用支出,須按規定方式進行。
4、監督使用。商業銀行對個機構存款人的存款使用負有監督權,各機構支取存款,必須在有關憑證上註明用途。
計息方法
單位定期存款及計息
1)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
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半年、一年共三個檔次。起存金額1萬元,多存不限。
2)單位定期存款賬戶管理
商業銀行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賬戶管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時單位須提交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等。並預留印鑑。印鑑應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財會人員章。由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給存款單位開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證實書僅對存款單位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於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須出具證實書支取手續,同時收回證實書。
3)單位定期存款計息
單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按存款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4)單位定期存款支取
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如不低於起存金額由商業銀行按原存期開具新的證實書,按原存款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起存金額則予以清戶。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商業銀行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按照《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活期存款
1)商業銀行對單位活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商業銀行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的單位必須遵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單位活期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率計息,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2)商業銀行開辦單位通知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通知存款利率計息。
3)商業銀行開辦協定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人民銀行核准的協定存款章程。協定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
存款管理
因存單位人事變動,需要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單位負責人章)或財會人員印章時,必須持單位公函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向存款所在商業銀行辦理更換印鑑手續,如為單位定期存款,應同時出示商業銀行為其開具的證實書。
因存款單位機構合併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過戶或分戶必須持在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註銷或設立登記證明及新印鑑(分戶時還須提供雙方同意的存款分戶協定)等有關證件向存款所在商業銀行辦理過戶或分戶手續,由商業銀行換髮新證實書。
存款單位的密碼失密或印鑑遺失、損毀,必須持單位公函,向存款所在商業銀行申請掛失。商業銀行受理掛失後,掛失生效。如存款在掛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規定手續支取,商業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存款單位遷移時,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轉移,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按支取日掛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結清。
商業銀行應對存款單位的存款保密,有權拒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有權拒絕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凍結、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