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稱
1.
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範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範的商品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又如,"腳踏車"是規範名稱,而腳踏車則為俗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另一方面是防止能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例如:
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麯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彌猴桃酒、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
"全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
"香檳" 是法文"Champagne"的譯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指產於法國Champagne省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2.
行業“通用名稱”或類似文字被搶注成商標後,基本都會引發行業內企業間的行政或司法紛爭。這類糾紛對行業發展的不良影響日益嚴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UV赤”搶注手法應引起各行業警覺
據介紹,“UV”是Ultra Violet 的縮寫,意為紫外線殺菌;赤蟲則是觀賞魚的食餌;“UV赤蟲”在水族行業中是指經紫外線殺菌處理的赤蟲,是廠商廣泛採用的產品名稱。但在2002年12月7日,深圳某公司註冊“UV赤”商標成功後,隨即以同行企業產品包裝標註的“UV赤蟲”侵犯其“UV赤”商標專用權為由,接連向工商部門舉報要求查處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數十家行業企業被牽涉進這場長達3年多仍未停止的訴訟。
“隨著‘UV赤’商標糾紛案的不斷升級,各行業相關方面都應該引起高度警覺。”專家指出,從“UV赤”案看到,某些企業將類似於“通用名稱”的文字搶注商標成功後,便以“侵權”之名對同行正常使用“通用名稱”行為申請查處甚至提起訴訟。這正在成為某些企業意圖壟斷公共資源、霸占市場的不正當競爭新手段,且呈現為一種趨勢。
國內“通用名稱”商標糾紛屢見不鮮
“通用名稱”商標事件屢見不鮮,如“解百納”紅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鍋、“雙黃蓮蓉”月餅、“小農占”大米等等。這些涉及行業“通用名稱”的商標糾紛,無一不造成行業內的大動盪。
2005年2月28日有機構披露香港某公司搶注“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月餅商標,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電視台在內的各大媒體關注,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等聯合召集相關企業緊急應對。隨後,深圳、佛山等地相關協會發起了維權行動。
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於社會各方壓力,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放棄“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商標的申請權。4月14日,國家商標局刊登相關公告,之後作出了裁定“雙黃蓮蓉”和“雙黃白蓮蓉”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的異議結案決定書。
此外,“小農占”大米等“通用名稱”註冊商標,也引起近百家業內企業聯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並成為國內影響較大的“通用名稱”商標糾紛事件。
“通用名稱”糾紛處理呼喚理性和慎重
2005年12月,蒙牛乳業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河南某乳業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裝、裝潢也與原告的“酸酸乳”飲料近似,要求判定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酸酸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判決作出後,三鹿、伊利、光明等眾多乳品企業紛紛表示反對,向內蒙古高院遞交了異議書。因為如此一來,業內企業將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權利。其中有5家企業在8月份向內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對證據。幾家企業均認為,呼市中院認定“酸酸乳”為蒙牛公司的未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是錯誤判決,要求予以糾正。
專家認為,搶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執法機關以往對類似案件的普遍處理方式很有關聯。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註冊人能提供《商標註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註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註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
“‘通用名稱’商標糾紛往往涉及整個行業的發展秩序,迅速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來遏制搶注行為固然關鍵。但在新法規研究和制訂之前,執法機關應本著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理性和慎重地處理‘通用名稱’商標糾紛,採取措施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廖俊銘同時建議,目前避免行業“通用名稱”被搶注的最有效措施是,由各行業協會或商會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出異議申請,令搶注商標不能取得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