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制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3、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4、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5、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協調和解決縣域內的水事糾紛。
7、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
8、制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負責設計、編制上報申請工程項目,並監督檢查實施。
9、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及水庫、大壩等水源工程的安全監管。
10、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飲水工程建設、農村水電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
11、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
12、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13、承辦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行防汛抗旱調度。
1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