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亦稱“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採用書信、電話、電報或其它方式進行通信的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用信件、電報、電話等其他方式進行社會交往、傳達感情與信息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護,非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其信件不得被扣押、隱匿、毀壞或者丟棄,其電話不得被竊聽。所謂通信自由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享有的通信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通信自由權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進行通信的權利。這是指任何公民都享有用信件、電報、電話等方式進行社會交往、傳達感情與信息的自由。對公民的這一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如有的父母耽心孩子早戀,不讓孩子打電話、不讓孩子給人寫信,這都侵犯了孩子進行通信的權利。
2.通信順利傳達的權利。這是指作為公民傳達信息的載體的信件、電報、電話等在到達對方之前不受阻礙及不被任何第三人知道的權利。這其實包括了兩項內容:一是信件、電報、電話等不被扣押、隱匿、毀壞或者丟棄的權利;二是信件、電報、電話等不被偷拆、偷看、偷聽的權利。因此,任何人除了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並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這一通信權利。
3.通信內容保密的權利。這是指公民的通信到達對方之後,對方享有不告訴任何人該通信的內容的權利。否則,也屬於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國的民事法律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規定中,除了在郵差扣押、隱匿、毀壞、丟棄信件等情況下可依契約法的規定以違反契約為理由對郵局等單位提起違約的訴訟,要求郵局等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在他人扣押、隱匿、毀壞、丟棄信件等情況下以侵權為由對該他人提起侵權之訴,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外,幾乎沒有其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