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作品名稱:送馮文子序作品年代:清代作者:方苞文學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
往者,長洲韓公為吏部[1],聽事而歸,喟然嘆。余問曰:“公何嘆?”公曰:“昔有醫者,與吾故且狎[2],吾叩焉,曰:‘人皆謂子之醫能殺人,何也?’曰:‘非吾之醫能殺人也,而吾不能不使之罷而死也[3]。吾固知吾術之不足以已其疾也,而不能不利其酬。不獲已,以物之泛而緩者試焉[4]。其感之淺,而與吾方相中者,固嘗有瘳矣[5]。其浸尋反覆[6],久而不可振者,吾心惻焉,而無可如何。’今某地告飢,上命發粟以賑,而大農持之下有司[7],核所傷分數。夫民之飢,朝不及夕,而核奏議賑,在三月之外,有不罷而死者乎?吾位在九卿,與其議而不能辨其惑,是吾負醫者之責也。”余曰:“公所見,其顯焉者耳。凡官失其職,而事墮於冥昧之中,皆足以使人罷而死,而特未見其形也。姑以所目擊於州縣者征之:水土之政不修,而民罷死於旱潦矣;兩造懸而不聽[8],情偽失端,而民罷死於獄訟矣;弊政之不更,豪猾之不鋤[9],而民罷死於奸蠹矣。豈獨殘民以逞者,有殺之形見哉?先己而後民,枉下以逢上,其始皆曰:‘吾不獲已。’其既皆曰:‘吾心惻焉,而無可如何。’此民之疾所以沉痼而無告也。”吾友馮君文子將令於禮縣[10],為詩四章,自道其心與俗吏異。因舉昔之所聞於韓公及相語者以告之。蓋所望於良吏者,謂能已民之疾也,非徒不益之疾而已也。民之疾常伏於無形,而大吏之為民疾者,復多端而難御。令之職,環上下而處其中,下以致民之情,而上為之蔽。慮於下者不詳,則為民生疾而不自覺;持於上者不力,將坐視民之罷死而無如何,其術不可不素定也[11]。君,韓公之門人也,能因是而自審其所處,則韓公之言,庶幾其不曠也夫。
作品注釋
[1]長洲:今江蘇省蘇州市。韓公:韓菼,字元少,長洲人。康熙會試、殿試皆第一,授翰林院修撰。歷任侍講、侍講學士、內閣學士、禮部侍郎、禮部尚書等職。吏部:據朱彝尊所撰墓碑,1699年(韓菼於康熙三十八年)調吏部右侍郎,仍參翰林院學士事。故稱“吏部”。[2]狎:親昵。[3]罷:通“疲”。[4]物:指藥物。[5]瘳(chōu):病癒。[6]浸尋:指病情漸漸加深。[7]大農:大司農。古代九卿之一,掌谷貨。這裡是戶部尚書的別稱。[8]兩造:訴訟中的雙方。[9]豪猾:強橫不守法度的人。[10]禮縣:今屬甘肅省。[11]素定:事先確定。
作品簡析
這篇文章選自《方苞集集外文》卷八。馮文子將去禮縣當縣令,方苞寫了這篇贈序。序以醫生治病殺人為例,勸勉馮文子為官要能“已民之疾”,即以州縣長官來說,要從修水土、聽獄訟、更弊政、鋤豪猾入手,否則就像為了一己之小利的庸醫那樣殺人。文章設喻精巧,論述平實而透徹,把那些為官失職而推託“吾不獲已”的“先己而後民,枉下以逢上”的官僚們作了入木三分的刻畫,也體現了方苞關心民間疾苦的精神境界。
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字鳳九,一字靈皋,號望溪,江南桐城(今屬安徽)人。父仲舒,善詩。1699年(康熙三十八年),方苞應江南鄉試第一名。1706年(康熙四十五年),應禮部試,成進士第四名,但未及殿試,因母病歸侍。1711年,戴名世因《南山集》一書獲罪,方苞因為該書作序,被投入刑部獄,論死。得李光地力救,得釋,以白衣入直南書房。未幾,改直蒙養齋,編校樂律歷算諸書。後又充武英殿修書總裁。雍正時,授左中允,三遷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又充一統志館總裁,皇清文穎館副總裁。1736年(乾隆元年)再直南書房,充三禮義疏館副總裁,擢禮部右侍郎。後因年老多病,辭官歸里。方苞是清代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尊奉程朱理學和唐宋散文,提倡古文要重“義法”,文字要“雅潔”。他的散文寫得簡練雅潔,開創了清代古文的新面貌。姚鼐說:“望溪先生之古文,為我朝百餘年文章之冠,天下論文者無異說也。”(《集外文序》)所著有《望溪先生文集》十八卷,《集外文》十卷,《集外文補遺》二卷,上海古籍出版社版劉季高校點本《方苞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