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一切國家預算收入,均應及時足額繳入各級金庫。任何單位均不得隨便挪用,拖延不繳,更不得中途截留,庫外設庫,化為小公所有。繳入金庫的收入款項,不按規定不經財政機關或其授權的主管收入機關(如稅務局、海關等,下同)批准,不得從國家金庫中退庫支款。因為正當理由需要退庫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手續辦理。
2.辦理收入退庫,必須由申請退庫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機關或主管收入機關審查批准後,退給申請的單位。各級財政機關和金庫,均不得以落實收入為名,自行辦理收入退庫,隨便預提收入,專戶存儲。
3.中央預算收入的退庫,應從中央金庫款中退付;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應從地方金庫款中退付;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實行分成的收入退庫,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款中退付。不得混淆錯亂。
4.金庫對於庫款的退付,應當根據正式的退庫憑證辦理,不能憑電話通知或白條子辦事。
範圍
5.屬於下列情況可以辦理退庫:
(1)由於工作疏忽而發生的技術性差錯,如收入錯繳、多繳,中央預算收入誤繳入地方預算,地方預算收入誤繳入中央預算等需要退庫的。
(2)企業按計畫繳入金庫的收入,超過實際收入部分,需要退庫的。
(3)根據批准的企業虧損計畫,彌補企業單位的虧損。
(4)按照國家政策法令決定,需要辦理收入退庫的。如調整價格、修訂稅率、農業稅災情減免、提取工商各稅代征手續費,以及企業支付……費用需要衝減收入的部分等。
許可權
6.屬於中央預算收入的退庫,必須經財政部或其授權的主管收入機關批准,地方財政機關無權審批;屬於地方預算收入(包括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實行分成的收入)的退庫,由地方財政機關或其授權的主管收入機關,在規定的退庫範圍內審查批准,超過規定範圍的退庫事項,應當報經財政部批准。
7.各級財政機關、主管收入機關批准退庫的具體許可權是:
(1)屬於一般錯繳、多繳和企業收入超繳部分,需要退庫的款項,由各級財政機關或主管收入機關審查核實,批准辦理退庫。
(2)屬於按計畫彌補企業虧損的款項,由主管的財政機關、主管收入機關(辦理企業收入監繳工作的稅務局),在批准的計畫數額內,經過審查核實,批准辦理退庫。
企業虧損計畫的審批下達程式,按《關於監督國營企業解繳預算收入的暫行辦法》辦理。但是整個縣、整個專區的地方企業盈利抵不過虧損,發生全縣、全專區虧損的,需要用其他項目收入或者向上級借款彌補虧損時,應當報經省級財政機關批准。
(3)屬於政策法令決定和自然災害影響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庫的款項,按當時有關規定辦理。
審查、監督和其他
8.各級財政機關、主管收入機關對於預算收入的退庫事項,應該認真審查,嚴格管理,堅決按照規定辦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金庫管理制度。
9.各級金庫辦理預算收入的退庫,應當把好口子,嚴格審查退庫憑證,監督所退庫款的範圍和審查批准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退庫事項,有權拒絕支付,提請原批准機關重新考慮,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報請上級財政機關、金庫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