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順利推進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規範稅收收入電子繳庫行為,根據《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財庫〔2007〕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果發現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反映。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金融機構。
附屬檔案: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收收入電子繳庫行為,提高稅收收入征繳入庫工作效率,加快稅款資金入庫速度,實現信息共享,根據《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財庫〔2007〕4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以下簡稱橫向聯網)地區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含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下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以下簡稱國庫)、商業銀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聯網單位,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稅收收入繳庫、退庫、更正、免抵調、對賬等業務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是指聯網單位通過橫向聯網系統,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稅收收入繳庫、退庫、更正、免抵調、對賬等業務以及共享信息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電子繳庫信息,是指聯網單位通過橫向聯網系統收發的各種信息,包括稅收收入繳庫、退庫、更正、免抵調、對賬等業務處理過程的信息,以及為實現業務處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數據代碼等其他信息。
第四條 實施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應遵循安全、規範、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共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稅收收入電子繳庫工作。
第二章 電子繳庫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電子繳庫以橫向聯網系統為依託,橫向聯網系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安全、可靠、穩定。
(二)能夠實現電子繳庫信息在聯網單位之間的收發處理。
(三)能夠滿足聯網單位各自獨立處理業務的要求。
(四)電子繳庫信息的傳輸實行全過程加密及身份確認,能夠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
(五)電子繳庫信息的校驗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負責。
第七條 橫向聯網系統的加密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系統和網路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聯網單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本辦法有關業務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規定。
(二)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收發電子繳庫信息,並進行相關業務處理。
(三)對電子繳庫信息及時備份和存檔,並可按規定調取和查用業務信息。
(四)及時進行電子對賬,並保存詳細的對賬結果。
(五)按照規定提供電子繳庫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聯網單位間應當建立聯繫協調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有關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正常運行。
第三章 電子憑證
第十條 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的電子憑證包括電子繳款書、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電子繳庫入庫清單、電子退庫書、電子更正通知書和電子免抵調通知書。
第十一條 電子憑證的要素信息應當滿足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的業務管理與核算需要。
第十二條 電子繳款書,是紙質繳款書的電子形式,由稅務機關生成。稅收收入電子繳庫,實行劃繳入庫和自繳入庫兩種方式。劃繳入庫方式採用電子繳款書取代紙質繳款書辦理稅款繳庫相關業務;自繳入庫方式以紙質繳款書為依據,電子繳款書為輔進行比對核銷辦理稅款繳庫相關業務。
電子繳款書基本要素包括:徵收機關名稱及代碼、繳款書編號、生成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繳款人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收款國庫、預算級次、分成比例、預算科目、稅種、稅目、金額、所屬時期、限繳日期等。電子繳款書必須含有以上基本要素信息,可結合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相關要素信息。
第十三條 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是由納稅人開戶銀行根據接收的電子繳款書相關要素信息生成,從納稅人賬戶劃繳稅款資金的專用憑證。
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基本要素包括:憑證字號、轉賬日期、繳款書交易流水號、稅票號碼;納稅人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付款人全稱、付款人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徵收機關名稱、收款國庫(銀行)名稱、稅(費)種名稱、所屬時期、實繳金額、小寫(合計)金額、大寫(合計)金額;第幾次列印、列印時間、覆核、記賬等。
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第一聯作付款銀行記賬憑證,第二聯交納稅人作付款回單,納稅人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必須加蓋銀行轉(收)訖章方為有效。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樣式參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電子繳庫入庫清單是國庫依據電子繳款書相關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庫稅收收入清單,是國庫記賬的依據。
電子繳庫入庫清單基本要素包括:清單流水號、制單日期;繳款人賬號、開戶銀行;收款國庫、金額、徵收機關、納稅人名稱、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分成比例等。
電子繳庫入庫清單應當分別按收款國庫、預算級次編制。
第十五條 電子退庫書,是紙質收入退還書的電子形式。經財政部門授權稅務機關辦理的稅收收入退庫,由稅務機關負責生成電子退庫書。稅收收入退庫業務中,以紙質收入退還書為依據,電子退庫書為輔進行比對核銷。
電子退庫書基本要素包括:電子退庫書編號、收款人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賬號、納稅人識別號;退庫金額、預算級次、預算科目、退款國庫、生成日期;審批機關、批准文號、原繳款書編號、退庫原因等。
第十六條 電子更正通知書,是紙質更正通知書的電子形式。按規定需由稅務機關填制更正通知書的,由稅務機關負責生成電子更正通知書。稅收收入國庫更正業務中,以紙質更正通知書為依據,電子更正通知書為輔進行比對核銷。
電子更正通知書基本要素包括:電子更正通知書編號、生成日期、徵收機關;原繳款書編號、原預算級次、原預算科目、原收款國庫、原列金額;現預算級次、現預算科目、現收款國庫、現交易金額;更正原因、備註等。 .
第十七條 電子免抵調通知書是紙質免抵調通知書的電子形式。經財政部門授權稅務機關辦理的稅收收入免抵調業務,由稅務機關負責生成電子免抵調通知書。稅收收入免抵調業務中,以紙質免抵調通知書為依據,電子免抵調通知書為輔進行比對核銷。
電子免抵調通知書基本要素包括:電子免抵調通知書編號、生成日期、徵收機關;免抵調增預算級次、免抵調增預算科目;免抵調減預算級次、免抵調減預算科目;調庫國庫、免抵稅款調庫金額等。
第四章 業務處理
第十八條 各聯網單位在橫向聯網系統開始運行前,應相互提供基礎信息(含公共數據代碼等),以便於管理相互傳送的業務處理信息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條 稅收收入電子繳庫,主要採取劃繳入庫方式。農村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業戶和城鎮居民等繳納小額現金稅款以及納稅人持紙質繳款書自行到商業銀行繳稅的情況,可採取自繳入庫方式。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引導納稅人採取劃繳入庫方式。
第二十條 採取劃繳入庫方式,應當由納稅人與其開戶銀行事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劃繳稅款協定,並由納稅人將所簽協定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授權劃繳稅款協定和納稅申報成功的信息,生成電子繳款書,並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及時將電子繳款書信息傳送國庫。
第二十二條 國庫收到電子繳款書後,除其直接經收的外,將校驗審核無誤的轉發至納稅人開戶銀行,校驗有誤的退回稅務機關。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開戶銀行根據收到的電子繳款書相關信息,按照授權劃繳稅款協定,及時從納稅人賬戶將款項劃繳國庫,並將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饋國庫。
納稅人開戶銀行根據已付款電子繳款書,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第一聯作付款銀行記賬憑證,第二聯作付款回單交給納稅人。
第二十四條 國庫收到納稅人開戶銀行劃來的款項及反饋的信息後,及時將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饋稅務機關。國庫將資金與付款成功信息核對無誤後辦理入庫,列印電子繳庫入庫清單,作記賬憑證附屬檔案。資金與付款成功信息核對不符的,國庫向納稅人開戶銀行發起查詢,納稅人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查復。
第二十五條 國庫於每日24:00將當日所有電子繳款書明細信息和所有電子繳款書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細信息傳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庫反饋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時處理稅收徵收管理系統中相關業務數據,對付款不成功的信息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已有納稅申報信息的,納稅人可採取銀行端查詢方式辦理電子繳庫,從其銀行賬戶將稅款劃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採取自繳入庫方式的,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紙質稅收收入繳款書,同時生成電子繳款書及時傳送國庫。納稅人或稅務機關持紙質稅收收入繳款書到商業銀行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繳納稅款,商業銀行將稅款資金劃轉國庫,同時按規定將紙質稅收收入繳款書傳送至國庫。國庫將收到的稅收收入紙質繳款書與電子繳款書信息比對審核無誤後辦理稅款入庫,並將電子繳款書的核銷成功與否信息反饋稅務機關。國庫於每日24:00將當日所有電子繳款書明細信息和所有電子繳款書的核銷成功與否明細信息傳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的需要及有關規定,依據稅收徵收管理系統中已入庫電子繳款書信息,開具完稅憑證。
對於須將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第二聯(收據乙)轉交購貨企業的,稅務機關必須在納稅人電子繳稅後,及時向納稅人開具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第一聯(收據甲)和第二聯(收據乙)交納稅人,由納稅人持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回單聯)到其開戶銀行加蓋銀行“收訖”章,第三、四聯由開票稅務機關留存並定期銷毀,第五、六聯由開票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每日業務終了時,國庫應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傳送同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進行賬務核對等業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收到國庫傳送的預算收入日報表後,應及時進行核對,將核對結果於次日上午反饋國庫,並完成相關業務處理。經核對有誤的,應查明原因,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更正或退庫。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庫傳送的預算收入日報表,進行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稅收收入退庫時,生成電子退庫書,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傳送國庫。國庫對收到的電子退庫書進行校驗審核無誤後,在原電子繳款書上標識退庫日期,進行具體的稅款退庫操作,並完成相應的國庫賬務處理。每日業務終了時,國庫將辦理電子退庫書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饋稅務機關。國庫於每日24:00將當日所有電子退庫書明細信息和所有電子退庫書辦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細信息傳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國庫更正業務時,生成電子更正通知書,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傳送國庫。國庫收到電子更正通知書後,根據電子更正通知書註明的原電子繳款書編號或其他相關信息進行校驗審核,校驗無誤後在原電子繳款書上標識更正日期,調整國庫預算收入報表和相關賬務。每日業務終了,國庫將辦理電子更正通知書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饋稅務機關。國庫於每日24:00將當日所有電子更正通知書明細信息和所有電子更正通知書辦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細信息傳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免抵調業務時,生成電子免抵調通知書,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傳送國庫。國庫收到電子免抵調通知書後,根據相關審批檔案對電子免抵調通知書進行校驗審核,校驗無誤後,進行相關報表及賬務處理。每日業務終了,國庫將辦理電子免抵調通知書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饋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根據反饋信息進行相關業務處理。國庫於每日24:00將當日所有電子免抵調通知書明細信息和所有電子免抵調通知書辦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細信息傳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各聯網單位辦理電子繳庫業務,必須按日對賬,確保稅款安全和準確。
第三十七條 國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向同級財政部門傳送國庫相關報表,並根據財政部門工作需要,向其傳送預算收入總額分成日(月)報表、預算收入退庫日(月)報表、免抵調業務日(月)報表等其他報表。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聯網單位在電子繳庫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確保橫向聯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加強對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稅款征繳入庫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是電子繳款書、電子退庫書、電子更正通知書、電子免抵調通知書的發起者,應當對已發出的電子憑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國庫對商業銀行辦理電子繳稅業務實施組織、管理和監督。對通過橫向聯網系統接收的電子繳庫信息的合規性進行校驗審核,並對已處理的電子繳庫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開戶銀行應當按規定辦理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及時接收、轉發電子繳稅信息,保證應繳稅款及時、足額劃繳國庫,對其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各聯網單位在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要求其限期糾正;單位或個人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法律法規的,依照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在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中,因泄密、數據丟失、憑證遺失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在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商業銀行之間建立專用通信網,稅務機關直接將電子繳稅信息傳送聯網商業銀行,通過稅銀庫方式實現電子繳稅的地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各項規定的,也可使用電子繳款書,同時應按照《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財庫〔2007〕49號)及本辦法規定,逐步向全國統一的橫向聯網業務流程及接口標準過渡。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徵收或代征的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票工本費、社會保險基金及礦區使用費等收入,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應本著方便納稅人、提高稅收征繳效率的原則,充分利用社會已有資源和信息化成果,積極完善橫向聯網電子繳庫方式。
第四十八條 隨著橫向聯網工作的深化,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相互之間的直接聯網,完善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業務程式和信息共享方式,擴大信息共享內容。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國庫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此前印發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