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資金互助社

農民資金互助社

農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自願入股組成,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業務。

定義

農民資金互助社,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簡稱,具體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一定區域內入社農戶為主體、並為社員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互助性農民合作組織。

開業程式

2009年底,江蘇省鹽城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發布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試點調查報告》,把農民資金互助社定義為:“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一定區域內入社農戶為主體、並為社員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互助性農民合作組織。”
根據《試點調查報告》,它需要經縣、市、區農經部門批准,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註冊登記。

發展勢頭

 2005年,鹽城市阜寧縣碩集鎮5位農民註冊成立“碩集鎮富民合作社”,自發地開展合作資金融通活動。
2006年初,鹽城市委市政府發布1號檔案,要求“探索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
2007年7月,鹽城市委市政府下發意見,在全市範圍內擴大試點。據《試點調查報告》統計,截止2009年底,鹽城市已有試點合作社共95家,其中鄉鎮級81家,村級14家,包括一般村9家,扶貧村5家。
在這股浪潮中,共有近9萬農戶入社,吸納社員股金及互助金8.69億元,投放互助金餘額7.01億元,累計投放15億元。

類屬、收益與風險

 目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大體上有三類。
“中國小額信貸之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
“第一類是,經銀監會批准,並在鄉工商所註冊的互助社,這樣的在全國只有十幾家;第二類是民間自發組織,未在銀監會註冊的,有1500家左右;第三類是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在國家級和省級貧困縣推行“貧困資金扶助項目”所設立的金融互助組織,截止2009年年底,此類有8000多家。”
杜曉山說:“而鹽城市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就屬於第二類。”
中國人民大學農村金融研究所常務副所長馬九傑教授也將該類組織定性為“非正規的農民互助金融形式”。“‘非正規’不是違法,是指不納入銀監會的正式監管體系,但是合理合法的存在。”
杜曉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些民間自發組織的“資金合作社”市場運行整體上較為正常,但存在參差不齊。“某些地區出現過資金被大戶占據,呆賬、壞賬多等情況。”
他比較了上面所說三類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第一類銀監會批准的互助社,由銀監會負責管理監督。第三類則由對口的扶貧辦、財政部負責。而這第二類——自發組織的互助社監管上存在缺位,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旦出現問題,只能訴諸政府,由政府定奪。”
杜曉山介紹,銀監會對第二類“互助社”的態度是包容、開放的。但在運行中,地方政府、銀監局對其態度不一,有所顧忌,各社發展並不平衡。
關於合作社的金融風險,他認為:“村一級是‘熟人社會’,金融風險相對較小,但鄉鎮一級則需要完善機制,適當加強監管。政府、銀行需要去扶持,拓寬合作社的融資來源。另外,需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屬於‘民有民管’的合作金融,它對商業性的金融機構是一個有益的補充,有效地滿足了社會弱勢群體的資金需求。政府應對其進行‘非審慎監管’,積極規範、引導這種民間借貸行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限定過緊。”杜曉山說。

司法案例

 貸款擔保吃官司
2008年9月3日中午課間,施廣英到“長盪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為同鎮的小企業主王益超做了20萬元的借款擔保。
同時簽字擔保的還有另兩名教師和一名公務員。據該合作社工作人員介紹,“要從合作社貸款的話,規定是要有三個老師、一個公務員做擔保”。
施廣英回憶說:“當時叫我們去簽字時,看到的契約上款項都還是空白的。我也問了合作社的人‘會不會有風險’,他們都說‘你放寬心,這能有什麼問題呢’!我們就簽了。”另一名教師王立善也證明上述情況。
但就在那年年底,王益超由於經營困難,攜款潛逃。2009年9月,長盪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起訴擔保人王立善、施廣英,要求還錢。從那時起,施廣英和家人開始追問“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背後的秘密。
舉報非法經營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長盪鎮的退休國小教師施廣英,拿著舉報信,嘆了一口氣。
“看著農民哆嗦著雙手,從懷裡面掏出褪色的手帕,打開一層又一層,把裡面皺皺巴巴的鈔票交進這個‘山寨銀行’的視窗,再滿懷期待地領到一本‘山寨存摺’,卻全然不知他們的血汗錢,或許就會因為一次‘山寨貸款’灰飛煙滅!”舉報信中寫道。
她舉報的是當地“非法經營”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當地人也稱為“錢莊”。在長盪鎮不到100米長的中心街道上,就有6家錢莊。
而這種“錢莊”,在當地已經存在了四年。
錢莊有沒合法地位
但在記者走訪的這6家“錢莊”中,僅有1家有射陽縣民政局發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其餘的牆上沒有懸掛任何證件。
據當地農民說,現在基本上“就是兩三個人,找個門面,掛塊牌子就開張了”。然而這樣的“草台班子”,合法嗎?施廣英持續在追問。
對施廣英的疑問,江蘇省銀監局姓岳的工作人員曾回答:“沒有銀監會批准,開展存款業務肯定是不可以的。只要有存款業務,哪怕是一家儲蓄所的網點,都必須有我們的許可證,而且必須在網點掛出來。”
同時,這位工作人員還提醒她:“如果有資金在裡面,還是勸你們最好拿出來,因為從保護自己的角度來講,不知道他們用在什麼地方,不是很保險。”
據此,王立善、施廣英兩名擔保人在法庭上提出“合作社”本身性質違法,發放貸款也是違法行為,因此契約是無效契約。
而射陽縣法院2010年2月一審判決認為,長盪鎮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合法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放貸款合法,貸款契約有效。
負責此案的鹽城市中院法官說:“合作社這個東西,其實操作上很多是不規範的,但是合作社這個制度本身肯定沒有問題。”
而鹽城市非法集資處置辦公室工作人員最終解答了她的質疑:“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銀監會來批的。而你所說的互助社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叫‘農民資金互助社’,它是一種試點,不是由銀監會審批,有各個地方的試點辦法規定它。”
“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資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後者就合法地不須銀監會監督?
施廣英的案子一審判決後,僅僅1個月時間,到2010年2月,長盪鎮上類似的“投資公司”就新開到了6家。
施廣英一家認為這是這個案子的負面效應。“鎮上有些頭腦門路的人看‘合作社’一間門面就能賺很多錢,而且沒有人管,無本萬利,還不都修飾門面開張?但是經營都特別的不規範!利息很隨意,放貸很隨意,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很多農民的血汗錢養老錢將面臨巨大風險,甚至血本無歸!”
合作社監管存在缺位
“目前鹽城市的資金互助社整體上與國家的大政策吻合,但也出現了一些不好的苗頭,有諸多存貸款不規範的現象。”鹽城市銀監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他還透露,鹽城市銀監局經常會收到關於變相搞存貸款業務的舉報,類似的糾紛很多。但鑒於該類“互助社”主要由鹽城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主管,市民政局負責登記,而未通過銀監局審查,銀監局也始終未頒發任何金融許可證。所以對於農民的舉報,銀監局並未插手,堅持“誰管理,誰處理”的原則,不做任何干涉。“銀監局不承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社的金融機構地位,也就不存在進行金融監管。”
記者問:“銀監局有沒有試圖和農辦進行協調,解決這種局面?”
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是上級部門和領導的事,我不便做過多闡述。”而對於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利弊,他表示不好評價。
而在鹽城市民政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他們無關,讓記者聯繫鹽城市農辦,隨即掛掉電話。記者聯繫了鹽城市委農辦,但截至發稿前,電話多日無人接聽。

現狀

 高利率顯巨大誘惑力
射陽縣是蘇北平原上的一個國家級貧困縣,長盪鎮人口不足4.8萬,近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800元。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當地看到,各家“錢莊”掛著“資金互助合作社”、“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各種招牌,牆上大都貼著存款利率的紅紙,承諾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大都在5.6%~6.9%之間,是國家規定的銀行存款利率的2至3倍,存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甚至有8%~9%的利率。而發放貸款的利率基本在15%~20%之間,是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多。
“農民看同樣存一筆錢,能比銀行多出兩倍的利息,相當於存1年頂3年。”施廣英說,“鄰居都存在了合作社,自己存銀行就好像冤大頭似的。慢慢的,已經演變成:誰把錢存銀行存郵局,誰就是傻瓜;誰存合作社、錢莊,誰是聰明人!”
草台錢莊“有存摺”
而當地村民說“經營得最大、看起來最正規”的一家,正是長盪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走進門市,廳內有大理石地面,工作人員坐在玻璃視窗後,還有休息等待的座椅。但廳內看不到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
記者當場諮詢:“有別家比你們利息還高的,這是為什麼?是不是存利率越高的地方越好?”
工作人員迅速回答說:“他家高,那風險也大啊!”
而來存錢的農民,就都不擔心合作社有風險?
記者在交談中了解到,農民放心存錢的重要原因竟是:“這家合作社能發存摺”。
在出示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合作社存摺上,有賬號、資金流水記錄等信息,和正規銀行存摺基本相同,還蓋著“合作社儲蓄專用章”的大紅印章。有農民說:“懷裡揣著存摺,總該沒問題吧!”

發展趨勢

對於一地經濟而言,農戶個人得不到足夠的貸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無力取得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卻在不斷壯大。“效益的增長對融資產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最終催生了資金互助組織。
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大力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政策性信貸業務。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進一步增加涉農信貸投放。
積極推廣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抓緊制定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確保3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針對農業農村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搞好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監管。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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