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30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辦財〔2012〕14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財〔2012〕14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2.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是指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對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及其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
第四條 農業部農機化司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資金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審核預、決算,下達項目經費,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農業部農機化司、部屬單位,地方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及有關科研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採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執行,主要用於加強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農機安全運行標準、安全檢驗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相關政策規劃等研究和農機安全創建等活動,指導農機監理業務規範化建設和重大農機事故處理,開發推廣安全技術與裝備,開展農機安全防護性能技術改造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及安全隱患整治,定期分析評估和發布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相關信息,進行農機安全監理信息化建設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農業部根據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項目工作計畫,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畫,年度項目計畫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實施計畫、經費測算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畫,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年度目標、實施步驟、人員安排、資金測算等。地方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農業部,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實施方案直接報送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後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有關要求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決算。
第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開展項目執行情況年度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及以下農機化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經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後,於12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項目承擔單位,於12月31日前直接向農業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農業部將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實行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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