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財〔2012〕14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2.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以下簡稱“登記註冊審批費”),是指用於強化獸藥、農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行政許可,保障農業投入品安全有效,維護農業投入品市場公平秩序的財政專項資金。登記註冊審批費包括新獸藥審批費、農藥登記費、申請農藥試驗審批費和出口農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註冊登記審批發證費、進口飼料添加劑註冊登記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登記註冊審批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並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畜牧業司、獸醫局和農藥檢定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資金支付、政府採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於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登記註冊審批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項目協作實施單位為部屬預算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僅限部機關司局)要採取細化預算方式將資金細化給協作實施單位,協作實施單位根據承擔單位的任務內容及“一下”預算控制數編制“二上”預算。
第七條 登記註冊審批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用於與農業投入品註冊登記審批工作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獸藥審批、農藥登記、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進口獸藥註冊登記審批發證、進口飼料添加劑註冊登記等。
(一)新獸藥審批。主要用於新獸藥的技術評審,制訂新獸藥相關實驗技術規範,獸藥申報資料核查,獸藥註冊辦法等註冊法規修訂和評審體系研究及其他新獸藥審批所必須的開支。
(二)農藥登記。主要用於農藥登記專家評審,農藥登記後監督管理,農藥進出口管理,農藥登記信息管理,農藥登記有關法規研究,農藥宣傳培訓及其他農藥登記所必須的開支。
(三)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主要用於農藥藥效試驗申請和農藥境外登記證明申請的審批,組織開展有關試驗及監督檢查,收集國際農藥管理政策和市場信息及其他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所必須的開支。
(四)進口獸藥註冊登記審批發證。主要用於申報進口獸藥註冊資料的技術審查、審評活動,制訂進口獸藥試驗技術規範及風險評估,依法核查進口獸藥註冊企業獸藥質量管理規範狀況及其他進口獸藥註冊登記審批發證所必須的開支。
(五)進口飼料添加劑註冊登記。主要用於飼料行政許可審批,監督檢查,飼料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飼料行業發展研究及其他進口飼料添加劑註冊登記所必須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登記註冊審批費的決算。
第十條 登記註冊審批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