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30日由農業部辦公廳以辦財〔2012〕14號印發。《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財〔2012〕14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農業投入品登記註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略)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略)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檢疫費”),是指用於保障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國內植物檢疫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進口獸藥質量覆核檢驗費、新獸藥質量覆核檢驗費、獸藥委託檢驗費、農藥實驗費、新飼料添加劑質量覆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託檢驗費、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覆核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檢測檢驗檢疫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並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農業部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機械儀器研究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資金支付、政府採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於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農業檢測檢驗檢疫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檢測檢驗檢疫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
第七條 檢測檢驗檢疫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用於與農業檢測檢驗檢疫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國內植物檢疫、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獸藥檢驗、農藥實驗、飼料添加劑檢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農機產品測試檢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等。
(一)國內植物檢疫。主要用於疫情調查處置、風險分析及相關研究,植物檢疫試劑購置,必要的設備購置和維修保養,人員培訓及其他有關植物檢疫事業所必須的開支。
(二)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主要用於遠洋漁業船舶的檢驗、境外和境內部分地區內的船用產品檢驗、漁業船舶建造企業資質等級認可、漁業船舶設計單位資質認可、船用產品認可,圖紙審查,制定檢驗工作規範、規程等技術法規和為此進行的調查和科學研究,購置檢驗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通訊、船檢設施,人員培訓,技術開發,檢驗證書、檢驗報告及其他檔案的編制、印刷,蒐集、整理情報資料,建立船檢檔案,檢驗人員的勞動保護及其他有利於漁船檢驗事業發展的支出。
(三)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主要用於檢疫檢驗設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調查、安全監測、科研經費及其他有關防疫檢疫事業所必要的開支。
(四)獸藥檢驗。主要用於獸藥檢驗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電、人工費用、設備磨損等,補充小型檢驗用設備、器具及用具,以及發展獸藥監督檢驗事業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農藥實驗。主要用於農藥的田間藥效試驗和示範試驗,對農藥產品和對應登記作物進行最終殘留試驗和動態消解試驗,提出農藥登記作物上的農業規範數據及其他農藥實驗所必須的開支。
(六)飼料添加劑檢驗。主要用於樣品檢驗的直接開支,補充小型儀器、設備維修,研究檢驗方法,培訓人員及其他有關的開支。
(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主要用於對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進行安全評價,組織對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安全評價過程中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及其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所必須的開支。
(八)農機產品測試檢驗。主要用於根據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申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推廣鑑定和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檢測及其他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所必須的開支。
(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主要用於國家指定範圍內的救生衣產品、飼料粉碎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有關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辦理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農業檢測檢驗檢疫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檢測檢驗檢疫費的決算。
第十條 檢測檢驗檢疫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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